2023年3月6日 星期一

未經合法代理而調解的案例

 未經合法代理而調解的案例

收到一件青少年打群架的傷害案件,案由是「妨害秩序、傷害、毁棄損壞等」
檢察署分案「少連偵」

收案時告訴人未成年,但差二個月就成年,檢察官轉介單列他的阿公是法定代理人,我請他出具戶籍,他的戶籍顯示單親,媽媽才是法定代理人。原本我以為反正不會成立,所以直接排下去開調解會,結果竟然成立了。
列告訴人的阿公為法定代理人,送核定結果被法院駁回。
不予核定理由:「告訴人於112年月日提出委任狀委任某某為代理人進行本件調解。惟查,告訴人僅17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依卷附戶口名簿所載,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應為其母。則告訴人委任某某,應得其母之允許或承認,該委任始能生效。」

因為差成年也沒剩幾天,於是我把案子收回來放二個月,等到告訴人成年再請他來公所簽「承認書」。
補正後第二次送核定。這次法院願意予以核定。

未經合法代理,屬於無效判決,可以上訴第三審,可以聲請再審。是蠻嚴重的錯誤。

民法第81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民事訴訟法
第二章第三審程序
第469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第五編再審程序
第49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2023年3月1日 星期三

調解案件從法官審核,改由司法事務官審核後的寬嚴問題

「司法事務官辦理各類事務之範圍」經司法院111年9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10028010號令修正發布,依鄉鎮市調解條例26條所作成之調解書,原由法官審核,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改由司法事務官承辦調解書審核事務。

最近有2件送核定,被法院駁回的案件。
正好可以說明,調解案件從法官審核,改由司法事務官審核後的寬嚴問題。

從法官的觀點,若不核定,將來上民事庭,仍要由法官寫判決書,為了省事,法官審核從寬。
從司法事務官的觀點,若核定,將來上執行處,則要由司法事務官辦理強制執行,為了省事,司法事務官不如駁回,讓他們上法院取得法官的判決主文。

第一件,上下層房屋漏水案
本件事實:
詹OO管理之OO市OO街OO號1樓(下稱A屋)、方OO管理之OO市OO街OO號2樓(下稱B屋),其間有漏水問題。
雙造同意成立調解:
一、方OO同意修繕B屋之漏水以不滲漏至A屋為止,方OO同意於民國112年4月1日前修繕完畢,修繕費用由方OO負擔。
二、雙造均同意拋棄其餘民事之請求權並不追究對方之刑事責任。(以下空白)


司法事務官駁回理由:
1.聲請調解之依據為何?1樓的聲請人和建物謄本記載的所有人不同,應補正委任狀。
2.相對人只有2樓的所有權應有部分1/2,應將其他共有人一併納入,俾利紛爭一次解決。
3.應修繕之具體範圍、工程之具體步驟應記載明確,日後執行名義才會明確。


筆者短評:
就法院駁回的理由1.
為什麼聲請調解一定要有什麼依據,我住樓下他管樓上,水漏下來了,樓下居住品質變差,就算我不是所有權人,我是借兄弟姐妹的房子來住,住了十幾年,我不能請樓上修漏水嗎?
就法院駁回的理由2.
有人願意修就好了,為什麼一定要全部所有權人都出面?為什麼紛爭要一次解決?
分次解決或部分解決不行嗎?
筆者知道,訴訟法上希望紛爭一次解決,邱聯恭許士宦沈冠伶大力倡導,這位司法事務官顯然學說中毒過深,不能一次解決的話寧可駁回,把案件推向法院。
就法院駁回的理由3.
雙方有修復的誠意即可,要鑑定、要顧工、要列出具體步驟,很貴的,在調解當場也不可能列出具體步驟。而且就算列出具體範圍、具體步驟,就一定可以執行嗎?
房屋漏水上法院一定要鑑定,鑑定費用分為初勘5千元,出具鑑定書5萬元,現在可能漲價了,實際修復費用數十萬到上百萬,還不一定修得好。會來調解會就是為了省錢。
具體內容的記載,只能是職業道德上的呼籲,做為駁回理由,這是在強人所難。

第二件,夫妻吵家務整理
本件事實:朱OO、陳OO為夫妻,現因家務整理而有糾紛。
雙造同意成立調解:
一、雙方同意,一起將共同住所地「OO市OO路OO巷OO號」之雜物清理乾淨,在民國112年2月28日前清理乾淨完畢。
二、雙方同意配合清理及共同努力維持生活乾淨整潔。
三、雙造均同意拋棄其餘民事之請求權並不追究對方之刑事責任。(以下空白)


司法事務官駁回理由:
紛爭原因屬道德及生活習慣之約束,非法律關係上請求,且內容不具體且不確定,無從執行。


筆者短評:
這件本來兩造是來吵離婚的,調解委員好說歹說,才放棄了離婚的念頭,筆者也寫了一些糢糊語句,讓雙方願意簽名。
現在司法事務官駁回,讓他們再去法院吵離婚,這樣會比較好嗎?家事事件法第187條有勸告履行制度可以使用。家事紛爭本來就要預留空間,夫妻才有辦法相處。

在過去,這些類件案法官都傾向予以核定的,因為當事人拿到法院核定的調解書,都會息事寧人,即使內容可能有問題,如當事人不一定有法律依據,執行上可能有主觀認知的差異。但只要雙方願意遵守,就能避免訴訟,甚至也不會去聲請強執。

而現在,司法事務官因為主辦強制執行事務,所以特別重視調解書上的內容是否可以實際執行。不可以執行就是駁回。坦白說,除了金錢之債,其他一定行為或不行為的記載,執行上都有一定的困難。

以下附件
此2次駁回的公文,及改由司法事務官審調解書的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