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6日 星期一

未經合法代理而調解的案例

 未經合法代理而調解的案例

收到一件青少年打群架的傷害案件,案由是「妨害秩序、傷害、毁棄損壞等」
檢察署分案「少連偵」

收案時告訴人未成年,但差二個月就成年,檢察官轉介單列他的阿公是法定代理人,我請他出具戶籍,他的戶籍顯示單親,媽媽才是法定代理人。原本我以為反正不會成立,所以直接排下去開調解會,結果竟然成立了。
列告訴人的阿公為法定代理人,送核定結果被法院駁回。
不予核定理由:「告訴人於112年月日提出委任狀委任某某為代理人進行本件調解。惟查,告訴人僅17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依卷附戶口名簿所載,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應為其母。則告訴人委任某某,應得其母之允許或承認,該委任始能生效。」

因為差成年也沒剩幾天,於是我把案子收回來放二個月,等到告訴人成年再請他來公所簽「承認書」。
補正後第二次送核定。這次法院願意予以核定。

未經合法代理,屬於無效判決,可以上訴第三審,可以聲請再審。是蠻嚴重的錯誤。

民法第81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民事訴訟法
第二章第三審程序
第469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第五編再審程序
第49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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