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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0日 星期五

1120210調解業務流水帳

1120210調解業務流水帳

星期二下午
第一件
頂樓水塔漏水,滲至頂樓住戶
頂樓住戶先修繕完畢,但覺得應該由所有區權人分攤費用
參與總戶數達10戶,連里長都找來了
吵吵閙閙,有責怪水塔未經同意就安裝,有質疑費用不合理
調解不成立。

第二件
交通事故,賠付3萬元當場點收無訛。不含強制險。調解成立。

第三件
房屋漏水,樓上答應修到好。調解成立。

第四件
交通事故,初判表沒下來,各不服氣,擇日安排再調一次。

另個星期二下午
第一件
交通事故,對方爽約第二次了,推說沒收到開會通知,掛號信不去領。
聲請人準備上法院了。

第二件
房屋買賣,標的物有漏水問題,但當初買賣契約勾了沒有漏水。
賣家賠付4萬5千元整,當場點收無訛。
買方同意免除賣方就房屋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第三件
交通事故,對方未到場。當場發給不成立證明書。

第四件
夫嫌妻家裡沒打掃乾淨,妻嫌夫不協助清理,而且夫已退休,妻還要上班。
最後勸和。
一、雙方同意,一起將共同住所地之雜物清理乾淨,在民國112年2月28日前清理乾淨完畢。
二、雙方同意配合清理及共同努力維持生活乾淨整潔。
三、雙造均同意拋棄其餘民事之請求權並不追究對方之刑事責任。(以下空白)

2022年11月21日 星期一

調解委員收取服務費是受賄嗎?

調解委員收取服務費是受賄嗎?

當事人選任的勞資爭議調解委員不是授權公務員,收取和解金的30%作為服務費,不成立期約賄賂罪
參考下附的判決和新聞..

民間收回扣涉及的是民事違約和刑事背信的問題
責任都比公務員貪污要小很多
而這個案子中 調解委員和代理人都是當事人自己選的
調解委員和代理人要收30%和解金也是被代理一方當事人知道的
這下連違約和背信都沒有了
然後因為資方覺得和解金額過高調解不成立
感覺有點搞笑

勞資調解和鄉鎮市調解的不同之處
1.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的調解不用送法院核定,鄉鎮市調解要送法院核定
2.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
鄉鎮市調解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3.可以由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人擔任調解委員,鄉鎮市調解不能自選
,但當事人從調解委員名冊中指定,行政機關通常不會拒絕

https://is.gd/vEFRLH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751號

法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3條
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下列代表組成之,並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表一人為主席: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一人或三人。
二、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人。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2022-11-20 13:08 聯合報/記者張議晨/高雄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勞資調解委員不算授權公務員 保險員索30萬回扣判無罪
4.完整新聞內文:
孫姓工程行負責人遭消波塊砸傷,請李姓保險業務員協助與資方談和解,李要求孫男支付和解金3成當「服務費」,結果最後調解失敗,李為此四處陳情,反而驚動檢調追查,認為李的勞資調解委員屬「授權公務員」,依準受賄罪將他起訴,但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勞資爭議調解委員不具授權公務員身分,判他無罪。

檢方查出,孫男承攬茄萣情人碼頭工程受傷,前年4月孫自行向高雄市勞工局申請調解不成,找上在保險公司當業務的李姓男子協助。李男於是和黃姓友人合作,指示孫男辦理勞資調解,並指定由李男擔任調解委員,黃男則是擔任勞方代理人。

李男、黃男也依據孫男提供單據,計算出可向資方索賠約84萬6668元,李承諾會用調解委員身分替孫男護航,最後將求償金包裹成100萬元和解金,但要求孫男交出其中3成,作為他與黃男的「服務費」。

後來勞工局重開勞資調解會議,李男在會議中雖極力為孫男辯護,只不過因和解金額過高,雙方兩次調解都以失敗告終,孫男拿不到賠償金,李付出心力也拿不到服務費,最後多次向工程會等多個單位陳情,結果反而引起檢調懷疑。

最後檢調查出,李男在高雄各工地四處發名片,藉著處理勞資糾紛收取服務費,當時搜索後帶回黃男、李男,李在檢方複訊後聲押,法院裁定10萬交保,黃男當庭認罪,諭知限制住居,兩人最後被檢方認定是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屬於「授權公務員」身分,以刑法「準受賄罪」將李及黃男起訴。    
不過高雄地院審理時,合議庭認為,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是由勞資雙方指定,政府主管機關
並不會審核委員能力、資格,因此委員僅是處理私權糾紛,若調解成立,也屬於私人間的和解契約,並不是實現具公共利益的行政任務。

合議庭認定李男、黃男兩人與公權力行使無關,只是擔任勞資訴訟外和解的角色,兩人不具刑法「授權公務員」角色,因此不構成刑法準受賄罪,綜合相關事證,判兩人無罪。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77910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75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磊
選任辯護人  蔡政穎律師
            王恒正律師
被      告  黃郁仁
選任辯護人  鄭凱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034號、第12994號、第136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俊磊、黃郁仁均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李俊磊為南山人壽高雄分公司業務代表及高雄市爭議調處人員職業工會會員,平日會至高雄市各工地發放其擔任高雄市爭議調處人員職業工會之會員名片,待勞工與雇主發生勞資糾紛與其聯繫時,被告李俊磊即指示勞工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下稱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以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進行調解,再依同法第13條第2款、第14條規定,由勞工選定被告李俊磊擔任調解委員。而調解委員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爭議調解辦法及勞資爭議調解倫理規範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案件,係依上開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被告黃郁仁與被告李俊磊為朋友關係,從事受他人委託辦理保險理賠的工作。
二、緣民國108年4月間○○工程行負責人孫○初(另為不起訴處分)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營造公司)簽訂承攬契約,由○○工程行在茄萣情人碼頭負責派遣臨時工並執行各類型方塊、消波塊及混凝土吊放工程(該工程為連江縣政府發包之「白沙碼頭區外廓設施改善工程」之一部),108年6月28日孫○初在執行吊掛工程時,遭吊車吊掛之消波塊砸傷,導致雙側臗臼骨折合併四頭肌萎縮及雙下肢無力等傷害,孫○初於109年4月10日自行向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調解不成後,孫○初遂以電話向被告李俊磊聯繫詢問如何處理勞資爭議,被告李俊磊、黃郁仁竟為下列行為:
  ㈠被告李俊磊與被告黃郁仁於109年5月1日共同前往孫○初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辦公室,討論孫○初之「勞資糾紛和解金」與「商業保險理賠金」事宜,前者由被告李俊磊與孫○初討論,後者由被告黃郁仁與孫○初討論,被告李俊磊明知按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12條「地方主管機關得支給調解委員出席費、交通費及調查事實費等相關費用」、第24條第2項第1款「調解委員及調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處理調解事務收受不當利益。」規定,調解委員處理勞資爭議調解案件,不得藉故再收取任何費用,竟於尚未取得調解委員身分之際,與被告黃郁仁共同基於預以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李俊磊要求孫○初以上開方式再次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選定被告李俊磊擔任調解委員,另指示孫○初形式上委由知情之被告黃郁仁擔任其代理人出席調解委員會,實則由被告李俊磊利用調解委員之身分擔任孫○初的實質勞方代理人在調解委員會護航孫○初之訴求,並與孫○初約定以勞資調解和解金的30%作為服務費(即調解事務權的一定行使之對價)。因被告李俊磊認單獨與孫○初簽立委託書不妥,故在被告黃郁仁與孫○初簽立之「商業保險理賠金」委託書之第二項委任申請保險金給付項目,被告李俊磊親自勾選「和解項目」,並在旁註記「勞資調解的和解金」,由孫○初同意後在註記字樣上蓋上手印,惟就勞資調解的和解金額,係由孫○初提供相關單據、憑證供被告李俊磊計算。
  ㈡嗣孫○初依計畫於109年5月5日再次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依被告李俊磊指示選定其擔任調解委員,同年5月15日被告李俊磊依照孫○初提供之相關單據、憑證製作「孫○初申請理賠&賠償明細表」,計算出孫○初向資方請求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6,668元,以通訊軟體LINE傳給被告黃郁仁確認,再與孫○初討論後,決定以100萬元作為包裹式一次性和解金與資方協商(若調解成立,被告李俊磊可獲得之「服務費」即為30萬元),雙方達成合意後,被告李俊磊遂指示被告黃郁仁於109年5月25日調解委員會開會時提出上開「孫○初申請理賠&賠償明細表」並要求以100萬元作為包裹式一次性和解金,並由被告李俊磊在調解委員會上以調解委員身分極力替孫○初護航其請求,以上開方式履行其承諾,惟迄109年6月29日第二次勞資調解委員會開會完畢時,調解並未成立。因認被告李俊磊與被告黃郁仁均係犯刑法第123條、第121條之未為公務員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賄賂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3105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2人之供述、證人吳明達及孫○初之證述、被告李俊磊電腦資料光碟、被告黃郁仁手機截圖、孫○初申請理賠及賠償明細表影本、109年5月1日被告黃郁仁與孫○初簽訂委任書之截圖照片、勞工局勞資爭議109年4月10日、5月25日、6月29日會議紀錄及附件、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申請理賠及賠償明細表影本、勞工局110年5月20日高市勞關字第110340446600號函、110年6月10日高市勞關字第11034630800號函、110年8月10日高市勞關字第11036429300號函暨相關資料影本等件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李俊磊、黃郁仁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李俊磊辯稱:我並非授權公務員,我與孫○初亦無要求、期約之行為等語;被告黃郁仁則辯稱:我只是受託擔任勞資爭議調解的代理人,並沒有與被告李俊磊共同謀議收取報酬等語。經查:
一、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授權公務員」之認定:
 ㈠按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第1款前段學理稱為「身分公務員」,第1款後段稱為「授權公務員」,第2款稱為「委託公務員」。因此,雖非刑法上之身分公務員,如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者,因常肩負達成一定行政目的之任務,自應嚴予規範其職權之行使,俾其恪遵依法行政原則,悉以法律與相關法規為準則,並負擔特別保護與服從之義務,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規定之授權公務員,即本此旨趣。國家營繕工程與財物購置等採購行為,雖非國家本其統治權主體之地位,基於國家高權作用,課予人民義務、負擔之行使公權力行為,然其涉及國家經濟利益資源之運用與分配,攸關憲法所揭櫫人民平等權之保障等公共利益之考量,尤應遵守依法行政,以實現平等原則,核與得由權責機關及其承辦人員,純依私法上契約自由原則,選擇締約相對人、議訂契約方式、內容等私經濟行為顯然有別,其本具有公共事務之性質甚明,要非因「政府採購法」或其前身即「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之規定使然,但由於此等法律規定益彰顯其公共事務之本質,殆無疑義(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82號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30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否屬於授權公務員,應視其工作性質於事務要件上,是否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公權力行為資為判斷(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2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揆諸上開說明,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所稱之「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並非僅以形式上該職務係由法律賦予,並處理他人事務即為已足。尚須探求該職務之本質是否係國家為實現公共利益,依法賦予人民就該行政任務為公權力行使;或該職務雖非以公權力行之,仍具強烈國家公共利益實現之公共事務性,與單純私經濟行為有別而言。
二、勞資爭議調解委員並非刑法上之「授權公務員」: 
 ㈠按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特制定本法;勞資雙方當事人應本誠實信用及自治原則,解決勞資爭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下列代表組成之,並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表一人為主席: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一人或三人。二、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人;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條、第2條、第11條第1項第2款、第13條、第23條分別定有明文。由上開規定,可知勞資爭議調解制度,旨在透過第三方之調解委員組成委員會,協助勞資雙方在訴訟外及時解決紛爭,以穩定勞動關係、減少訴訟勞費。其中調解委員固以處理他人事務為職務,然是否為刑法上之授權公務員,尚須進一步探求其職務是否為公權力之行使,或職務內涵是否具公共事務性為斷。
 ㈡審酌勞資爭議調解委員之職務,係協調個別勞資間權利義務之私權糾紛,而勞資爭議若成立調解,僅屬私人間和解契約。是勞資爭議調解委員之職務,除不具國家高權行使外,亦非在實現具公共利益之行政任務。復參以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得由勞資雙方指定,主管機關無須預就被指定人之資格、能力適任與否進行審核,故由人事控管薄弱、私人自由指定調解委員之特徵,益證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應非國家依法授予執行公共任務之對象。也因此,勞資爭議調解委員雖受勞資爭議調解倫理規範之約束,然此僅係第三方中立之職務要求,與其職務內涵是否具公共事務性無涉。綜上所述,因勞資爭議調解委員之職務無涉公權力行使,亦非具公共利益之行政任務實現,毋寧僅係促進個案中勞資訴訟外和解之角色,應非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
三、被告李俊磊並非授權公務員,其與被告黃郁仁之行為,均不構成刑法第123條、第121條之準期約受賄罪:
  ㈠查被告李俊磊係於109年5月5日受孫○初自行選定,依法擔任孫○初與○○營造公司間勞資爭議調解之調解委員,嗣在勞資爭議調解中執行調解職務乙情,此有勞工局109年5月26日高市勞調解字第1091015802號開會通知單、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勞工局109年7月1日高市勞關字第10936663600號函、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勞工局110年5月20日高市勞關字第11034044600號、110年6月10日、110年8月10日高市勞關字第11036429300號函各1份、勞工局109年5月8日高市勞調解字第1091015801號開會通知單、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2份在卷可佐(見他卷第145至148頁、偵二卷第49至51頁、第55頁、第85至87頁),亦為被告2人所是認(見本院卷第61頁)。
  ㈡惟揆諸一、二、之說明,被告李俊磊所任之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其職務本質不具公共事務性,而不該當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授權公務員之要件。從而,亦不該當刑法第123條、第121條之準期約受賄罪。又因被告李俊磊不該當犯罪,被告黃郁仁自亦無依同法第31條論以同罪之餘地。
 ㈢至被告黃郁仁聲請勘驗被告李俊磊與孫○初之LINE對話紀錄,欲證明其與被告李俊磊並無共同犯意聯絡。惟本院已認定被告李俊磊並非刑法上之授權公務員,故被告黃郁仁無從依同法第31條論以刑法第123條、第121條之準期約賄賂罪,業如前述,是被告黃郁仁之聲請核無調查必要,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經本院依卷內證據資料,認檢察官所提之證據尚難使本院形成被告李俊磊、黃郁仁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其等被訴前揭犯行應屬不能證明,依法應諭知其等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提起公訴,檢察官杜妍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蔡有亮
                             法 官  楊甯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2022年11月5日 星期六

調解業務流水帳(1111029六-1111105六)

調解業務流水帳(1111029六-1111105六)
以調解業為主,其他雜事省略。

1111029星期六
上午
家訪一位中輟生,男,國三,父母離婚,有姐姐讀高職住另處。沈迷打手遊。
下午無。

1111030日無

1111031一
上午
打電話聯絡明天的調解當事人。
查看里民活動中心漏水。

下午
送出里民活動中心月報表、防一氧化碳宣導。
月底結公文,不分新公文。

1111101二
上午
先開調解會電腦以備下午使用。
電腦連網又龜速了,沒辦法操作公文系統。

下午
開調解會
3點半開完,三件都不成立。
同仁全體外出辦理資深里鄰長表揚。

1111102三
全天
市府派駐人員公寓大廈相關法令諮詢服務,地點安排他們去調解室。因為駐點廠商在開會時表示上次辦公地點環境惡劣,這次請他們去調解室。

上午

下午
投開票所講習,我被指派主任管理員。

1111103四
下午
至地檢署參加調解委員補聘審查會議,中山信義暖暖
中山上次沒趕上聘任
信義暖暖是有缺額補聘,補聘被質詢為什麼不一次補足

1111104五
全天
調解委員講習,地點金湧泉溫泉會館
1030集合出發
1130-1230午餐【野柳珠海平價海鮮餐廳】
1310-1510講習【金湧泉SPA溫泉會館會議室】
邀請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講授「強制險如何保障車禍受害人」。
1730-2130晚餐【水灣灣餐廳】

1111105六
早上10點來公所加班,昨天積了一堆公文。

2022年10月28日 星期五

調解業務流水帳(1111024-1111028)

調解業務流水帳(1111024-1111028)
以調解業為主,其他雜事省略。

1111024星期一
上午
除草廠商來蓋驗收紀錄及遞送發票。
打電話通知明天下午的調解當事人準時到場,5件,交通事故3件,竊盜1件,房屋買賣1件。
有2件警察局回函對造人地址,排定及寄發調解開會通知書,一件訂在11月1日下午,一件訂在11月8日下午。
向前一天值班人員拿值班簿及鑰匙。

下午
提醒各區明天晚上調解會主席餐會。
值班,關門。但社課、綜合行政、建建課、區長都還在,6點到我先離開。

1111025星期二
上午
七點半前到公所開門。
接到公文主旨:「法務部有關「110年度績優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獎勵金核發名冊及領據」」本所未獲獎。
先到調解室開機,公所電腦太舊了,預先開好,以備下午調解。
10點里民活動中心漏水修繕退保證金會勘。

下午開調解會共5件
第一件親屬間竊盜,孫女偷祖母金條,原本約帶一部分現金現場和解,但孫女聯絡不上,等10分鍾,仍不到場。
因為調解委員只來了4位,所以請其他人獨任。
只有1件成立,但成立的那件當事人很多,交通事故,駕駛車主不同人、未成年人、委託代理等等表列了8人。
晚上參加調解主席聯誼餐會,本區主辦,待到了9點多。

1111026三
上午
至災防中心參加EMIC2.0演練。

下午
一堆的公文和報表。選舉主任管理員的上課公文也送來了。
補聘委員市府同意回函了,我再函報給地院地檢辦理鄰選。

1111027四
上午
借調解委員背心套量,調查調解講習的搭車人員及餐會。
收到一件補正核定回來,掛號寄2造。

下午休假

1111028五
上午
張貼一張建造中勒令停工通知。
上午去安樂區拿背心,遇到曉君。
回來再收一件屏檢的過失重傷害等發生地在屏東某泳池、一件公寓大廈屋頂漏水。
屏檢的過失重傷害在6月28日已調解過而不成立,
案情簡單說是同學三人約去飯店使用游泳池,其中一名學生受傷,
傷者對另二位同學及飯店救生員提告
但移回來這次被告少了一人,沒有救生員。
均排定調解日期寄發通知。

下午
處理了一些公寓大廈公文等。
倒數第2天的上班日,把公文清掉。
奈格颱風來,已排班,假日可能留守。

承辦調解業務常見的兼辦

承辦調解業務常見的兼辦

在大公所可以專辦調解,在小所一定要兼其他業務
筆者本身的所特小,約有1.55萬戶、3.8萬人
(請比較新北市汐止區戶數約9.2萬戶,人口約20.6萬人)

筆者本身:
公寓大廈
強迫入學
國家賠償
里民活動中心管理
違建查報
環境整理(除草)
設備費、維護費等

聽說別人有兼:
市長訪視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祭祀公業,宗教,災防

遴聘委員過程流水帳

 遴聘調解委員過程流水帳

本屆調解委員會應於111年7月31日屆期。
以下是流水帳式的遴選紀錄:

111年1月20日
民政處來函提醒區長提名調解委員
要求在111年5月20日前將合格人選名冊函報民政處評核
承辦人1110120上簽請區長提人選,區長未批示,直至1110517不批示退回承辦
筆者有料到區長一定逾期提名單,老實說,每任區長每年都逾期。

1110413
因為新冠疫情升高,市府指示停辦調解
市府承辦口頭請示處長後,以通訊軟體發布給各區承辦

1110517
區長第一次給筆者完整的候聘名冊

1110518
收到完整候聘名冊,接著函詢資格
致函:法院、檢察署、警察局,查有無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四條不得為調解委員之消極資格
致函:戶政事務,查戶籍是不是在暖暖

1110520
戶政事務回函,發現有一位戶籍不在暖暖
請區長再找人,區長給我替補人選

1110526
收到檢察署回函
收到警察局回函
戶所回函(替補人選)


1110527
提出替補人選,並函詢資格

1110530
警察局回函(替補人選)

1110531
112年調解委員出席費調整簽呈,每次加200元,再送市府審議

1110602
新冠疫情趨緩,市府指示恢復調解
檢察署回函(替補人選)

1110606
法院回函

1110607
法院回函(替補人選)

1110608
公所第一次函報候聘人員給民政處

1110627-1110722
區長公假簡任訓,由秘書代理

1110707
市府通知,所提名冊有問題,人選待修正

1110711
有一位現任且待聘之委員,因染疫過世

1110715
應市府要求,函請市府延長任期至改聘完成,先延到8月底

1110721
民政處通知,3/7已審定完成

1110722
刪除過世及超過80歲之人選,公所再次函報候聘人員給民政處,缺額函報

1110725
上午參加過世委員公祭

1110727-0729
澎湖節能減碳活動,區長又公假,秘書代行

1110727
市府延聘大簽簽准

1110728
市府通知:
1.地檢署來電:迄今僅收到某一區提請審查新聘案
續聘委員註明:出席率、調解成立率區分獨任/合議、並請加註學經歷專長等特殊記事
2.屆時如8月中旬還沒辦法召開審查會,可能再簽延聘1個月到9月底
3.螢光筆標示為不足可聘名額最低人數,可能會被地檢署退件請補充

1110729
收到市府准予延長任期的公文(延到8月31日)及同意所提名單的文公文。

1110801
將擬聘任名單發文送法院及地檢署共同審查。

111002
地檢署來電,請我把出席率和成立率的電子檔email給地檢

1110809
公假一天,陪同任滿20年之資深調解委員至台北市張榮發紀念中心受獎

1110810
星期三晚上6點,在某餐館辦理調解主席聯誼,是由別區值東,筆者的區只是應邀吃飯
因辦理里長動態業務會報,區長課長主席還有我全部缺席,即,本區全部缺席。

1110817
因為確定沒辦法在8月底前選出委員,依市府指示,再發一次請准延任函。

1110828
下午1時40分參加過世委員的公祭,另外一位。

1110826
收到市府准予延長任期的公文(延到9月30日)的文公文。

1110830
本屆調解會畢業聚餐(取消了)

1110830
下午2時30分在地方檢察署會議室
召開調解委員會候聘調解委員資格審查暨遴選會議
出席的有地檢的委員和地院的委員,由檢察官和法官、書記官擔任
由各區公所承辦人員列席說明
席間,審察委員提問:
某區女性委員提名不足額,是否可以由備選名單中直接圈選?
為什麼各委員間獨任案件有數量有差異?
問完
圈選前,請各區承辦人先離席。

1110905
收到地檢署的公文候聘調解委員當選名單
請課長問區長何時可召開聘任大會

1110926中午11時
在某餐廳舉辦調解會成立大會、選舉主席、
邀請新任委員、議員、里長、及相關親友
程序:
報到
首長致詞
頒發調解委員聘書
選任本屆調解會主席
頒發區政顧問聘書
表揚績優調解委員
會後餐敘分享心得

1110929
發2件函
1.調解委員名冊
函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市府備查

2.各委員之名單暨各該責任區
函送
市府備查
函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轄區警察機關
里辦公處
相關社團

1110930
再發函,查補選委員的資格

因為接下來是補聘,暫且記到這裡。

2022年8月20日 星期六

第三層決行(承辦人決行)怎麼核章

 第三層決行(承辦人決行)怎麼核章
筆者待的所,經過筆者的爭取,獲得了第三層決行的許可。
現在可以第三層決行的文件有:
檢察署轉介函、警察局轉介函、送法院核定函、法院核定後回公所函

承辦人決,不用經過長官審核(或是非法干預),速度快,但調解內容就由承辦全扛了。
有同仁問我承辦決行如何自己核章呢?
示範如下。
承辦人的章也蓋在課長欄和區長欄,區長欄加註代為決行。






2022年8月17日 星期三

接到1999民眾陳情調解委員態度不佳

 接到1999民眾陳情調解委員態度不佳

家事的紛爭,已經來公所吵吵鬧鬧多次了

[第一次]
民眾反映:
公所調解委員會問題,調解委員是王某某,民眾是要調解家務事,父親往生妹妹跟民眾的二女兒咆哮,咆哮內容是你有多少個老公可以死嗎? 調解中委員一直插嘴,不聽民眾陳述,請民眾講重點,民眾感覺委員都站在妹妹那一邊,民眾是因為腳痛才沒有出席父親喪禮,民眾認為有委屈跟妹妹講不通才會去調解,委員應該也要聽民眾陳述來龍去脈才對,民眾陳述事情經過時委員一直插嘴,希望能反映給業務單位了解改善。
筆者的回復
1.承辦人已於當天會後接獲民眾陳情電話,瞭解民眾心裡的委曲,調解委員應傾聽民眾心聲,持平對待兩造爭議,僅於有必要時才作維持秩序的指揮。
2.關於個別委員主持會議進行之態度,本會承辦人將提醒,請其改善。
3.以下不列入回復內容:
本件親屬間的爭吵,雙方情緒都相當激動,說話很大聲。職在旁觀察,主持的委員指揮並無不當,但為平息民眾不滿情緒,擬於1999回復中向民眾表示願意改善。

[第二次]
反映內容:
市民反映昨天下午去區公所調解,稱某委員都沒有讓他們(申請人)發言,都只讓對肇人發言,稱女兒只是說話大聲點,就被制止,要她去外面,市民認為調解委員沒有讓他們發言,也沒有儘到調解的職責,要求反映業務單位改善,需電話回覆市民00580000先生,謝謝!/民眾需承辦人以電話方式回覆說明
筆者的回復:
1.承辦人已於2月9日下午5點40分電話回復陳情市民,說明調解委員主持會議時,應讓當事人暢所欲言,仔細傾聽民眾心聲,持平對待兩造爭議,僅於有必要時才作維持秩序的指揮。
2.關於調解會議主持人進行之態度,本會承辦人將提醒,請其改善。
3.以下不列入回復內容:
本件與F11010000為相同當事人的案件。職在旁觀察,委員指揮並無不當,但為平息民眾不滿情緒,仍擬於1999回復中向民眾表示願意改善。

會公親變事主,已經是調解委員個人的失敗。熱心過頭反倒壞事。
如果有擔任調解委員的讀者看到這篇紀錄,切記,不要捲入當事人間的紛爭。


<<民事調解事件導引手冊>>106年8月P.109
三、不宜在兩造面前,直接評價某一造當事人之對錯有時調解委員雖知道此訴訟何造當事人比較有理,但仍不宜用評價式的口吻,當場在兩造面前直接評價某一造當事人的是非對錯,此舉只會激怒該造當事人,使其覺得調解委員偏頗。
四、勿讓當事人互相搶話或爭吵
此階段調解委員一定要掌控程序主導權,注意不要
讓雙方互相搶話,且須阻止當事人哭鬧或爭吵,否則無
法控制場面,也無法繼續再調解下去。

美國紐約市的行政審理及聽證辦公室(The Office of Administrative Trials and Hearings)出版的調解指引(Mediation Guidelines)
關於調解人的角色一節,載有:
「
調解人應保持公正,協助雙造達成雙方均滿意的解決方案。
調解人不得提出法律建議,不得判斷當事人立場,不得強行提出解決方案,不得裁決紛爭。
調解人應協助雙方進行直接且誠實的溝通,找到他們自己的解決方案。
」
(The mediator's role is to remain impartial and to facilitate a discussion designed to help the parties reach a mutually satisfactory resolution of their dispute. The mediator does not offer legal advice, does not judge the parties’ positions, and does not have authority to impose a resolution, or to decide the dispute for them. Instead, the mediator helps the parties to engage in direct and honest communication, and assists them in finding their own resolution.)
https://www1.nyc.gov/site/oath/conflict-resolution/what-is-mediation.page

【法務部102 年3 月12 日法律字第10100183160 號函】
有關鄉鎮市調解條例適用疑義乙案:
有關貴縣花壇鄉公所接獲民眾投訴該公所調解委員於調解過程中,
態度惡劣、言詞偏袒,並建請其鄉長將該委員解職乙節,因涉事實
認定問題。且非屬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9 條第 1 項所定應予解聘調
解委員之事由。至本件民眾所陳情事,本部已錄供爾後通盤修法之
參考。

2022年8月13日 星期六

與調解業務有關的公務課程

與調解業務有關的公務課程

分三種
1.調解業務研習班,每年一次,由內政部主辦,參加對象為調解秘書
除了主講人為調解秘書的課對實務有用,另二位法官講的比較偏理論。
雖然筆者只有去過一次,之後業務繁忙就都沒去了,但還是鼓勵大家去上課,可以聽聽看其他地方的調解秘書是如何處理事情的。

2.調解委員業務講習,也是每年一次,市政府主辦,參加對象為調解委員
但調解秘書是當然承辦人,要協助活動進行,所以筆者每次都有參加當工作人員。
公所有舉辦各種活動,這只是其中一種。
目的有二,給調解委員上課,提供各區調解委員交流場域,以及活動身心。

3.其他,譬如下列司法院辦的民事調解業務講習
真的有興趣再參加,去拿點小禮品就回來。

======================
下面是流水帳式的記錄
期間:104年-111年

日期:
104年9月17、18日(星期四、五)
104年9月24、25日(星期四、五)
名稱:104年度調解業務研習班
主辦單位:內政部民政司
課程內容:
(北區)
刑法(告訴乃論)有關調解案例解析【臺北地院洪法官兼審判長英花】
交通事故之民事賠償責任【彰化地院康庭長弼周】
綜合座談【內政部民政司陳副主任建志】
解析調解書製作要領【大安區公所趙調解秘書文飛】
修復式司法操作模式與調解的關係【士林地檢署修復式司法促進者柴漢熙】

(南區)
刑法(告訴乃論)有關調解案例解析【高雄地院李法官怡諄】
交通事故之民事賠償責任【彰化地院康庭長弼周】
綜合座談【內政部民政司陳副主任建志】
解析調解書製作要領【左營區公所楊調解秘書純菁】
修復式司法操作模式與調解的關係【士林地檢署修復式司法促進者柴漢熙】

日期:
105年9月12、13日(星期一、二)
105年9月26、27日(星期四、五)
名稱:105年度調解業務研習班
主辦單位:內政部民政司
課程內容:
南區場次
從修復式正義的理念操作調解【柴漢熙】
如何做個快樂又稱職的調解會秘書【楊調解秘書純菁】
鄉鎮市調解核定與否案例分析【李法官怡諄】

北區場次
從修復式正義的理念操作調解【柴漢熙】
土地糾紛之調解案例解析【康庭長弼周】
如何做個快樂又稱職的調解會秘書【趙調解秘書文飛】

日期:
北區106年9月18、19日(星期一、二)
南區106年9月25、26日(星期一、二)
名稱:106年度調解業務研習班
主辦單位:內政部
參加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辦理調解業務相關人員約調訓230人,分2梯次辦理。
課程內容:
北區場次
修復式正義的發展與應用【柴調解委員漢熙】
下午:調解實務與調解秘書甘苦談【趙調解秘書文飛】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與被害人扣除權之案例分析【康法官弼周】

南區場次
修復式正義的發展與應用【柴調解委員漢熙】
鄉鎮市區調解制度定位與運作實務【楊調解秘書純菁】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與被害人扣除權之案例分析【康法官弼周】

日期:
107年12月3、4日(星期一、二)
107年12月10、11日(星期一、二)
名稱:107年度調解業務研習班
主辦單位:內政部
課程內容:
第一梯次(南區)
修復式司法正義理念與調解之關係【林委員坤賢】
民刑法(告訴乃論)調解案例解析【高雄地方法院薦派】
調解實務與調解秘書經驗分享【三民區公所調解會王秘書建民】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調解應用【司法院薦派】

第二梯次(北區)
修復式司法正義理念與調解之關係【王委員威鈞】
民刑法(告訴乃論)調解案例解析【臺北地方法院薦派】
調解實務與調解秘書經驗分享【林口區公所調解會袁秘書興】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調解應用【司法院薦派】

日期:
108年11月19、20日(星期二、三)
108年11月27、28日(星期三、四)
名稱:108年度調解業務研習班
主辦單位:內政部
課程內容:
第一梯次(北區)
法院辦理調解事件核定實務【臺北地方法院薦派】
修復式司法正義理念與調解【柴漢熙】
行車事故處理程序及相關法令【警政署薦派】
調解技巧與應用【司法院民事廳調辦事法官黃柄縉】

第二梯次(南區)
法院辦理調解事件核定實務【高雄地方法院薦派】
修復式司法正義理念與調解【柴漢熙】
行車事故處理程序及相關法令【警政署薦派】
調解技巧與應用【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康弼周】

日期:
109年11月17、18日(星期二、三)
109年11月24、25日(星期二、三)
名稱:109年度調解業務研習班
主辦單位:內政部
課程內容:
第一梯次(北區)
修復式司法正義理念與調解【柴教授漢熙】
汽車責任保險法界調解實例【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薦派】
調解秘書實務分享【臺北市大安區調解會趙秘書文飛】
調解與相關法令解析【彰化地方法院康法官弼周】

第二梯次(南區)
修復式司法正義理念與調解【台南市玉豐國小謝老師慧游】
汽車責任保險法界調解實例【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薦派】
調解秘書實務分享【高雄市三民區調解會王秘書建民】
調解與相關法令解析【彰化地方法院康法官弼周】

日期:104年9月17、18日(星期四、星期五,二天一夜)。
名稱:104年調解委員文化活動暨節約能源宣導實施計畫
主辦單位:市政府
參加對象: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調解秘書,各區公所區長、民政課長、市府有關人員等計約110人
課程內容:採取參訪文化活動聯誼方式,交換工作心得與經驗,期提昇調解功能,並配合節約用電,節能減碳宣導。

日期:105年9月8、9日(星期四、星期五,二天一夜)。
名稱:105年調解委員文化活動暨節約能源宣導實施計畫
主辦單位:市政府
參加對象: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調解委員77人)、調解秘書,各區公所區長、民政課長、市府有關人員等計約110人。
課程內容:採取參訪文化活動聯誼方式,交換工作心得與經驗,期提昇調解功能,並配合節約用電,節能減碳宣導。

日期:106年11月16日(四)
名稱:
主辦單位:市政府
參加對象: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調解秘書,各區公所區長、民政課長、市府有關人員等。
課程內容:
主講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講師
主講內容:「強制險如何保障車禍受害人?」

日期:
南區:107年5月 4日(星期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北區:107年5月18日(星期五)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中區:107年6月 1日(星期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名稱:107年度民事調解業務講習
主辦單位:司法院
參加對象:調解委員
議題:修復式調解
講座:陳律師怡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
鄭醫師若瑟(中國醫藥大學醫院精神部顧問主治醫師)
(詳細學、經歷請見次頁)
課程內容:
一、修復式調解理論與架構
二、中立語言與善意溝通
三、修復式調解應用實例

日期:107年6月14日(四)
名稱:107年調解委員業務講習暨文化活動
主辦單位:市政府
參加對象:調解委員及市府、各公所承辦人及主管
課程內容:曾任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車禍處理組長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講師姜運䄊,講授「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實務」業務講習

日期:1080628
名稱:108年度民事調解業務講習
主辦單位:司法院
參加對象:各區調解委員
課程內容:
調解之方法及藝術,臺灣高等法院王法官漢章
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與紛爭處理個案研析、政治大學法律學院葉教授啟洲

日期:108年10月4日(五)
名稱:108年度各區調解委員業務講習暨文化活動
主辦單位:市政府
參加對象:調解委員及市府、各公所承辦人及主管
課程內容: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游斯然高級專員,講授「強制險如何保障車禍受害人」業務講習

日期:109年12月21、22日(星期一、星期二,二天一夜)。
名稱:109年調解委員講習文化活動暨節約能源宣導實施計畫
主辦單位:市政府
參加對象: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調解秘書,各區公所區長、民政課長、市府有關人員等計約70人
課程內容:
邀請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講師:王高級專員永安
講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如何保護車禍受害人」

日期:10.04.21(三)上午
名稱:OO縣政府OO鄉公所調解委員會110年度調解業務參訪
主辦單位:區公所
參加對象:調解委員及業務承辦、主管
課程內容:調解會之訪問交流

日期:110年5月7日(星期五)晚間
名稱:110年度全市調解委員業務研習及聯誼餐會
主辦單位:市府民政處
參加對象:各區調解委員會主席、委員、調解秘書、各區公所區長、民政課課長及本府民政處人員等合計約90人。
課程內容:
國民法官制度說明宣導
講師: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施又傑

日期:110年12月2、3日(星期四至星期五,二天一夜)。
名稱:110年度調解委員業務講習文化活動暨節能減碳宣導
主辦單位:市政府
參加對象: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調解秘書,各區公所區長、民政課長、市府有關人員等計約80人
課程內容:
主講人:黃主任界華(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講題:「行車肇事原因分析與鑑定業務簡介」

日期:111年3月23、24日(星期三至星期四,二天一夜)
名稱:111年調解委員文化活動暨節約能源觀摩實施計畫
主辦單位:市政府
參加對象: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調解秘書,各區公所區長、民政課長、市府有關人員等計約80人
課程內容:
主講人:劉興振消保官(新竹市政府)
講題:不動產糾紛處理相關法令及實務案例

2022年8月1日 星期一

有關調解業務,公發的書

 有關調解業務,公發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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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法令解釋彙編>>
短評
這是調解業務最重要的一本,按法條順序編列法務部的歷年函釋,主要應用在調解行政方面,如遴聘委員,調解書送法院核定等。
筆者常從這裡找依據。

<<鄉鎮市調解常見問答手冊>>
短評
輕薄短小,這本是給一般民眾看的
但很重要的問題,如委託書是否可以撤回刑事告訴?答案是可以,但必須使用法務部版本的委託書。前述的法令彙編找不到函示。反而在這本書有解答。

<<法院宣告鄉鎮市調解無效及撤銷調解事件訴訟案例選輯>>
短評
可以當成故事書來看
無效大部分是委任有問題,撤銷則是意思表示有錯誤。


<<調解事件法院不予核定案例選輯>>
短評
法院的駁回,一級一審、不得上訴、沒有再審、更不得聲請釋憲。
最大的困擾是,法院只會說「不可以這樣記」,但很少指示「怎麼記才對」。

<<民事調解事件導引手冊>>
短評
針對的是民事訴訟法上的調解,偏重在調解技巧上,以調解委員為閱讀的對象。
裡面的筆錄例稿蠻實用可參考。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法令彙編>>作者:保險事業發展基金會
<<交通事故處理實務Q&A>>作者:姜運䄊(示志)

短評
因為調解會收到的大多是交通案件,有關交通事故的書也會送一本過來。

雜誌類:
<法務通訊>、<司法周刊>
短評
一開始有當考試用書看一下,可以當成司法新趨勢,內容正經八百,業務上也用不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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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附錄各書的目錄
有點多,沒興趣不用往下拉

<<鄉鎮市調解法令解釋彙編>>
目錄
一、鄉鎮市調解條例
二、法院移付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辦法
三、法院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
四、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
五、法務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
六、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幹事設置基準
七、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委員遴選及優先續聘參考指標
八、相關行政函釋
九、鄉鎮市調解條例―英文版

<<鄉鎮市調解常見問答手冊>>
目錄
Q1什麼是「鄉鎮市調解」?
Q2到調解委員會調解,需要繳交費用嗎?
Q3哪些糾紛可以到調解委員會調解?
Q4為何離婚事件得經法院調解,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卻不能受理?
Q5經法院判決(含已確定及尚未確定)之民事事件,可以再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嗎?
Q6應向哪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Q7什麼人可以擔任調解委員?有什麼資格限制?
Q8發生車禍時,當事人得否向處理交通事故的警察機關申請提供他造當事人住(居)所地址資料,以利聲請調解?
Q9鄉鎮市調解進行之程序為何?
Q10收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調解通知一定要去嗎?不去會怎麼樣?
Q11調解委員會能否作成判決或裁決?會不會強迫當事人接受對方的要求?
Q12如果調解不成立,未來到法院訴訟時,調解過程中講過的話或讓步,會不會影響裁判結果,或當成裁判的根據?
Q13調解進行時,當事人得否錄音、錄影或攝影?
Q14當事人如為未成年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如何聲請、參與調解程序?調解書應如何簽章?
Q15經過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的案件,有什麼效力?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調解書內容,他方如何處理?
Q16調解委員會影印留存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且於調解書(筆錄)中記載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Q17如當事人委任代理人到場調解,代理人是否有權代理本人撤回告訴乃論之刑事告訴?
Q18調解成立後作成調解書送法院審核,法院會如何審核調解書?
Q19調解時如民眾並未提出刑事告訴,是否仍應簽署撤回告訴狀?
Q20告訴乃論之罪有一定的告訴期間,如果去調解委員會調解,而調解不成立時,已經超過告訴期間,此時再向地檢署提起告訴,會不會因為已經超過告訴期間而不能告訴?
附錄:
鄉鎮市調解相關法令
一、鄉鎮市調解條例
二、法院移付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辦法
三、法院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
四、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
五、法務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
六、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幹事設置基準
七、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委員遴選及優先續聘參考指標

<<法院宣告鄉鎮市調解無效及撤銷調解事件訴訟案例選輯>>
目錄
《法院宣告調解無效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33號民事判決〈未經合法代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6號民事判決〈未經合法代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調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未經合法代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調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未經合法代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調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未經合法代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4號民事判決〈未經合法代理〉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未經合法代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未經合法代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簡字第748號〈未經合法代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91年度壢簡字第327號〈未經合法代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他調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未經合法代理(逾越代理權限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91年度板簡字第1582號民事宣示筆錄〈未經合法代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未經合法代理、當事人之一方不能為有效之意思表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227號民事判決〈當事人不適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調解書修改後未經當事人確認同意、內容未臻具體明確不適於強制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調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更正後之調解書內容欠缺兩造合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93年度士簡字第873號民事宣示筆錄〈兩造未成立如調解書所載之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8號民事判決〈兩造未成立如調解書所載之內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487號民事判決〈兩造未成立如調解書所載之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4年度訴字第3949號民事判決〈兩造未成立如調解書所載之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86號民事判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4號民事判決〈未經調解委員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21號民事判決〈未經調解委員調解〉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46號民事判決〈當事人之一方無自主意思能力成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102年度竹北簡字第143號〈調解成立內容係當事人之一方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他調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以法律上不能之給付為調解書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2064號民事判決〈冒用他人名義簽立調解〉
《法院撤銷調解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27號民事判決〈對於重要爭點有認知上之錯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048號民事判決〈對於重要爭點有認知上之錯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他調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對於重要爭點有認知上之錯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4號民事判決〈對於重要爭點有認知上之錯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438號民事判決〈對於重要爭點有認知上之錯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他調簡字第4號民事判決〈對於重要爭點有認知上之錯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258號民事判決〈對於重要爭點有認知上之錯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584號民事判決〈對於重要爭點有認知上之錯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7號民事判決〈當事人意思表示錯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101年度港簡字第103號民事判決〈當事人意思表示錯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104年度竹簡字第482號民事判決〈當事人受脅迫而為調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476號民事判決〈當事人受詐欺而陷於錯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他調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當事人受詐欺而陷於錯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他調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當事人受詐欺而陷於錯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14號民事判決〈當事人受詐欺而陷於錯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他調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宣示筆錄〈當事人受詐欺而陷於錯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26號民事判決〈當事人受詐欺而陷於錯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43號民事判決〈編按:本件判決雖未准予撤銷調解,但認為當事人成立調解之意思表示範圍僅及於調解當時已知之傷害,並不及於嗣後發生之傷害,故權利人得就嗣後發生之傷害部分另為請求〉
《附錄》
鄉鎮市調解條例

<<調解事件法院不予核定案例選輯>>
目錄
一、不得受理調解之事件
二、調解當事人相關問題
三、調解成立內容相關問題
四、所附證明文件相關問題

<<民事調解事件導引手冊>>
目  錄
第壹篇法規篇
第一章調解事件通常注意事項1
壹、調解委員方面1
貳、調解事件當事人方面4
一、管轄4
二、當事人5
參、調解事件成立之內容11
一、聲請調解之權利義務主體11
二、聲請調解之標的12
三、調解成立之內容13
第二章常見調解事件類型注意事項25
壹、車禍事件25
一、程序方面25
二、實體方面25
貳、消費借貸事件33
一、程序方面33
二、實體方面34
參、給付管理費事件37
一、程序方面37
二、實體方面38
肆、合會40
民事調解事件導引手冊
一、合會可分為單線型合會及多線型合會40
二、會首及會員須為自然人40
三、未成年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法定代理人之合會40
四、會首不得參加自己的合會40
五、合會之契約當事人原則上為名義人40
六、會員交付會款之期限41
七、會首及會員原則上非經全體同意不得退會或轉讓41
八、會首倒會時之處理41
九、會首就死會會員之會款應負連帶責任43
十、死會會員得先主張與對會首之債權抵銷43
十一、活會會員得請求標息43
十二、關於合會調解筆錄,宜注意之應記載事項44
伍、拆屋還地(含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44
一、拆屋還地之房屋坐落位置須明確44
二、調解程序筆錄所載拆除之範圍不得以自繪圖樣為準45
三、調解程序筆錄中定著物應記載為拆除,非定著物則應記載
騰空45
四、拆除之對象為定著物時,亦應以測量圖為附件46
五、土地為共有時應記載將土地返還全體共有人46
六、調解程序筆錄宜儘量避免約定水池或土方之回填46
七、調解程序筆錄宜儘量避免約定將水泥地剷除或回復原狀47
八、無權占有人不得請求補償金47
九、無權占有人限於實際占有之人,僅戶籍設於該處者非占有人47
十、違章建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有權拆除之人48
十一、房屋納稅義務人非必為房屋所有權人49
十二、房屋增建部分占有他人土地仍有拆除義務49
目錄
十三、土地及房屋分別出賣,房屋即為有權占有49
十四、拆屋還地之不當得利50
十五、共有人知或可得而知其前手有分管契約即不得再請求拆
屋還地51
十六、土地已成既成巷道51
十七、消滅時效51
十八、時效取得地上權51
十九、國有土地之請求權人52
二十、若經實地勘驗測量結果,所應拆除之越界建築部分面
積狹小損害甚大時(例如須拆除部分,為其房屋之主
要樑柱)53
二十一、請求拆除越界建屋之相關法律規定53
陸、租賃契約54
一、房屋租賃54
二、土地租賃57
柒、使用借貸60
一、約定房屋或土地使用人負擔稅捐者,非租賃契約,僅成立使用借貸60
二、行政機關任職而配住職務宿舍均係使用借貸契約61
三、職務宿舍如係未經保存登記之建物,其範圍仍以測量為準61
捌、分割共有物61
一、應以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61
二、分割方案應經地政事務所測量始屬明確62
三、不得抽象概括記載分割方案62
四、應注意事項63
五、宜考慮以共有物使用現況作為分割方法64
六、分割方案中由部分共有人保持共有必須記載明確65
民事調解事件導引手冊
七、關於共有之「耕地」辦理分割時,應注意下列事項65
八、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未經解除農舍套繪管制者,
不得辦理分割68
九、分割後之土地不宜為袋地,宜有適當通路70
十、應注意有無最小分割面積之限制71
十一、應注意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限制規定71
十二、數筆土地合併分割宜注意下列限制73
十三、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若由法院實施查封中,不得成立調解74
十四、原物分割後之物須具有經濟上利用價值,未受分配或
分配不足,得以金錢補償75
十五、分割之共有物若為建物時,應注意下述限制76
十六、共有人之點交、登記義務76
十七、應有部分之抵押權或其他負擔宜併予處理77
十八、由共有人一人價購其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78
玖、相鄰關係78
一、漏水糾紛78
二、確認界址80
三、通行權事件81
四、土地使用事件82
拾、買賣契約82
一、不動產買賣82
二、動產買賣98
三、消費糾紛99
拾壹、工程承攬糾紛101
一、工程瑕疵糾紛101
二、工程遲延糾紛101
目錄
第貳篇技巧及例稿篇
第一章常用之調解技巧103
壹、開場白104
貳、讓當事人陳述其想法及需求106
參、儘量使當事人提供多數個調解方案選項111
肆、拉近兩造條件差距117
第二章調解時常見之疏忽123
壹、程序方面123
貳、實體方面125
第三章常見調解事件類型注意事項134
壹、車禍事件134
一、調解時可使用之調解技巧及常見僵局建議解決之道134
二、車禍損害賠償調解筆錄之製作139
各式車禍事件調解筆錄之參考例稿152
貳、消費借貸事件158
一、調解時可使用之調解技巧及常見僵局建議解決之道158
二、消費借貸(清償債務)調解筆錄之製作163
各式清償債務調解筆錄之參考例稿168
參、給付管理費事件174
肆、合會174
合會調解筆錄之參考例稿174
伍、拆屋還地(含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75
一、可使用之調解技巧175
二、依兩造實際利益,建議多種可行的調解方案175
各式拆屋還地調解筆錄之參考例稿177
民事調解事件導引手冊
陸、租賃契約181
一、調解時可使用之調解技巧及常見僵局建議解決之道181
二、租賃糾紛調解筆錄之製作182
租賃事件調解筆錄之參考例稿184
柒、使用借貸185
使用借貸事件調解筆錄之參考例稿185
捌、分割共有物187
分割共有物事件調解筆錄之參考例稿187
玖、相鄰關係190
一、漏水糾紛190
二、通行權事件192
確認通行權事件調解筆錄之參考例稿192
拾、買賣契約194
一、不動產買賣194
不動產買賣事件調解筆錄例稿199
二、動產買賣201
買賣移轉車輛所有權之調解筆錄例稿201
拾壹、工程承攬糾紛202
拾貳、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調解202
一、債權人異議之訴注意事項202
二、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調解筆錄宜注意事項202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調解筆錄例稿203
拾參、民法第244條事件(債權人撤銷債務人之詐害債權行為)
之調解204
一、說明204
二、製作調解筆錄宜注意事項205
目錄
民法第244條事件之調解筆錄參考例稿207
拾肆、債務人提起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之調解208
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之調解筆錄參考例稿209
拾伍、妨害名譽事件之調解210
妨害名譽事件之調解筆錄參考例稿212
拾陸、其餘常見之調解條件216
一、保密條款216
二、終局解決兩造間就某契約(事件)法律關係紛爭之拋棄條款217
三、撤回假扣押執行、並同意對方取回擔保金之條款219
法院依民法第194條酌定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之
分析報告221
法院酌定影響慰撫金金額之因子分析一覽表223
附件-相關參考法令
壹、民事訴訟法調解程序章

2022年7月29日 星期五

調解委員裡有幾位相當強勢,如何互動

 調解委員裡有幾位相當強勢,如何互動?

調解委員四年一任,調解秘書不想升官是永遠都在,早晚比委員資深,所以這屬於菜鳥型的問題。

調解委員可以和高層聯繫,實事上也有很多民眾宣稱可以和高層聯繫。
所以調解委員當然可以直接和區長聯繫,因為他們就是區長提名的,就算是前任區長,繼任的區長也會找時間和每個委員都接觸一下。
一般來講,調解委員的甄選愈公開透明,選出的委員愈客氣,有些規範不是很透明的小鄉鎮,調解委員就會比較有鄉土氣。
調解委員和調解秘書的分工不同,相互尊重就好,沒有高低的問題。
筆者是沒太管人際關係,對調解委員的業外幫忙基本上是沒有。有也是順手。
聽說別區的調解委員有人是在做生意,譬如賣衣服(運動會時要用)、賣電話,這些都是正當正常的社會行為,不用想得太負面。筆者的答案都一樣,請該委員自己去跟區長說,區長同意了我沒意見,你們不是熟嗎?
反而最大的困擾是,有委員很客氣,請我轉達區長是否有需求,不一定是商業性,但不想直接向區長請求,筆者夾在中間頗為為難。

調解委員強不強勢是個性問題,大家都不一樣,一個強勢的人對每個人都很強勢。
筆者接到1999投訴,十之八九是針對調解委員,而不是調解秘書。針對調解委員在進行調解時的勸導或指揮,態度上有偏坦某造人,委員不夠公平中立。調解秘書只是在旁邊靜默不發言。印象中對調解秘書的只有一件投訴是調解不成立要告對方,而向筆者要資料,筆者堅持只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其他請向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

調解委員會是不是行政機關

 調解委員會是不是行政機關

is_the_mediation_committees_administrative_procedure

筆者的答案:應該不是。

問題的緣起,在檢察署或警察機關移送調解的公文,受文者有的列某某調解委員會,有的列某某公所。收文人員有認為應該請對方更正受文者,但後來是通通都收下了。

行政機關的要件法規依據,人員編制經費編列,可對外行文。
調解委員會的設立有法規依據;人員編制可由其他機關支援,經費可由其他機關代為編列;至於對外行文,也只是你的要不要改抬頭而已。由此可見,行政機關的認為定,在實務上還是有浮動性。

法律規定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但看不出是鄉鎮市公所的內部單位還是附屬機關。而司法實務有的認為區公所為調解書之送達義務機關,有的認為調解會為調解書之送達義務機關。新北板橋簡易庭稱調解機關,不知指的是公所調解會還是實際在場的個別調解委員不過這也不奇怪,因為法院本身有時以某院對外行文,有時為某庭對外行文,或是以某處對外行文(如某某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但庭處顯然不是機關,而是法院的內部單位。行政機關的認定,對民眾來說,重點在國賠時要找誰,在機關本身則是權責劃分,著眼點不同,反正找得到人就好。小小承辦人員不必太在意。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一條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一、民事事件。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調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104年9月18日)
調解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第5項亦規定甚明。準此,調解書之送達應以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為送達義務機關,始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101年12月20日)
被告雖抗辯:土城區公所因本屬地方自治機關之一,故依公所回覆稱「於100年10月18日退回寄存本所」,可認符合民事訴訟法寄存送達於自治機關之規定,而屬合法送達云云。惟查,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第1、2項之規定,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本即為系爭調解書之送達義務機關,故郵政機關於無法投遞時,將調解書退回該公所之舉,應非在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寄存送達程序,此再由關於被告之送達即係採取寄存在警察機關之事實即可徵之。況本件亦未見郵政機關64已經踐行「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程序,自不生寄存送達之效力,被告上開所辯,殊屬無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048號民事判決(109年2月24日)
又鄉鎮市調解條例所規定之民事調解,乃係調解機關就當事人間發生爭議之法律關係,勸導兩造相互讓步而為終止爭執之合意,以避免訴訟程序,本質上具有民法上和解契約之效力。

2022年7月28日 星期四

調解委員會的行政工作是否推薦呢

 調解委員會的行政工作是否推薦呢

如果是調解秘書的話,推,有法制加給,有單獨的調解室

1.有調解室可以使用
舉例:屏東縣政府暨鄉鎮市公所調解行政實施要點
七、鄉(鎮、市)公所應充實下列配備:
  (二)在辦公廳明顯處另闢一間辦公室,或在櫃臺劃設一處,以供調解
        委員會主席、委員及秘書到會辦公之用,並懸掛調解服務項目與
        程序、調解委員分區服務等牌示暨配備辦公桌椅、櫥櫃、電話及
        接待用桌椅等,以便利民眾洽辦。
  (三)設調解會議室,其處所宜配合不公開調解時之需要。並配置主席
        、委員、秘書、當事人、指導人員等席位名牌,及備置茶水。


在地方政府,有自己的一間辦公室,真的屌,連科長課長都和基層混坐,沒有自己的辦公室。
筆者雖然還是要坐櫃枱,自己收件,但有一間獨立的小空間,真的方便很多,中午還可以溜進去吃和睡。
過去筆者在法院時,由單一窗口統一收件,再分發給各承辦股,書記官不用坐櫃枱,但也只有一小塊辦公區域,要到科長以上才有自己的辦公室,有的還沒有。法官有單獨辦公室。事務官也是混坐。


2.所兼辦的採購都不超過公告金額
行政兼職一定有,特別在小所,但小所之所以小,以筆者在的所,大家最怕的採購,也只能辦預算不超過100萬的案子。100萬以上要由市府採購中心辦理。
只要不收黑錢那會出什麼事?不超過100萬的採購,利潤太少,也不會有廠商送黑錢,標案根本是隨便你寫。

政府採購法 第 76 條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第二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
爭議屬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不受第一項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 2 條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爭議屬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處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申訴。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中華民國 88年4月2日工程企字第8804490 號
二、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公告金額指100萬元,不到100萬,異議申訴都不能提。
利潤少,廠商不會跟你爭,後面的法律救濟又被堵死。那種真的工程,建案或重大修繕,將來有機會垮下來壓死人那種,都是經建課在辦。
所以沒什麼好怕的。

3.處理民眾的法律問題
大所有駐點的義務律師,小所請他去市府免費法律咨詢。
筆者桌上放著法院、律師公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市府免費法律咨詢、大學法律服務社、各律師的名片和電話,隨時把上門來咨詢民眾轉介出去。
提供一點小技巧,如果有民眾來問法律問題,最好不要一句話要他去找其他免費的律師,先聽他講個1分鍾,簡單的給點不重要的意見,說自己不是律師很多都不懂。再給他幾支電話,會比較順利請他離開。

4.開會要記筆錄,筆錄會不會很難打?
筆錄其實只是記當事人想記的,不會很多,送核定採三層承辦決行的話,也沒有長官動不動給改文字退件的。筆者覺得比公文還容易。
筆錄很吃基本法律思考和中文素養,能考上國家考試的諸位,應該都不會是問題。

5.接受負能量
每個公家機關天天都是負能量,尤其是補助單位如社會課,檢查單位如建管處。社會課、建管處本身就是事主。
調解雙造的負能量是當事人的問題,調解會只是旁觀者,看別人吵架,所以還好。

6.法制加給只給調解秘書,或說只給一個人。不會給調解幹事。
但也只是沒有法制加給而已,就一般公務人員,無關好壞。

7.會不會假日或夜間加班?
筆者這幾年來只有為了調解夜間加班過一次,只一次。
但會因為配合公所活動而加班。這也是到那個單位都會遇到的問題,非唯調解。
如果你需要加班,大多不是為了辦調解。而是其他原因。
譬如,有一陣子疫情高漲,所有人包括筆者都假日留守送關懷包。颱風天防災輪班留守。社區辦活動支援。等等。

2022年7月18日 星期一

調解文書應該由誰決行?幾層決行?

 調解文書應該由誰決行?幾層決行?
各機關都有分層負責決行表,不一定所有文稿都需要到機關首長決行,其中有所謂「甲章」,放在秘書手上,由秘書代區長決行。
以公所為例,一層為區長,二層為課長,三層為承辦人,其中一層區長又分由區長本人決行,以及由秘書以甲章代區長決行。

調解書的送法院核定函,大都由承辦人決行。

但實務上有送法院核定函不由承辦人決行,而由課長或再往上決行。
筆者剛到公所時,民政課長還把決行權握在手上,筆者曾經遇到過,雙造己簽署的調解書,後來其中一方反悔,找了公所內的長官商談,該長官竟然以其公文決行權,將筆者已由雙造簽署的調解書的公文退件,以調解書有瑕庛為由,要求雙方回來重談。

筆者翻遍各地的公所規定不一致,如果不修法處理,用法律規定把調解書函送法院的決行權放給調解秘書,不懂據理力爭的調解承辦人真不好做事。

2022年7月12日 星期二

調解委員的出席費是多少?各鄉鎮有無不同?

 調解委員的出席費是多少?各鄉鎮有無不同?

調解出席費以各縣市為單位,各縣市不同,在同一縣市內則同相。
價錢約在800到2000之間。
筆者所在縣市,調解出席費在前三季就會用罄,後面出席的委員都是來作功德。
事實上,為了提高調解成立率,承辦已經把沒有成立的案件抽掉一堆,估計是抽掉80%以上。這些沒成立的案件,也都需要委員出席處理,所以調解出席費永遠不夠用。

調解承辦不用擔心出席費數額,因為這在編預算時已固定下來。 調解承辦要注意的是:
1.年底前要全部用完結案,不然會有執行效率的檢討問題。
2.不要讓個別委員一次領超過2萬元,不然會有扣除二代健保的問題。
筆者是每季結一次,計算各委員出席次數,簽請動支單和印領清冊。

2022年7月10日 星期日

選任調解委員

 選任調解委員

111年1月20日收到市政府的提醒公文,本屆調解委員將於今年7月31日到期,要選新委員了。
市府公文要求在5月20日前提報新人選,看似時間充裕,但因為區長還要請示市政府的意見,往往會等到最後一刻,區長才會把人選名單給承辦人,承辦人也才能向地院地檢等函查人選資格是否符合。

詳細流程:
「依OO市調解行政實施要點」
各區公所區長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條之規定,提出擬聘任之加倍人數時,應先將候聘名冊函請臺灣OO地方法院、臺灣OO地方法院檢察署及OO市警察局,查詢有無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四條不得為調解委員之消極資格,將合格人選報送經本府同意後,再由各區函送臺灣OO地方法院及臺灣OO地方法院檢察署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規定之名額後聘任之。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1項「調解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由鄉、鎮、市長遴選鄉、鎮、市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提出加倍人數後,並將其姓名、學歷及經歷等資料,分別函請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資格之規定名額,報縣政府備查後聘任之,任期四年。連任續聘時亦同。」

而最一開始的作業,就是上一份簽。
這是筆者的內簽,供各位參考

主旨:為辦理本區第25屆調解委員會委員聘任乙案,詳如說明,請核示。
說明:
一、依據「OO市調解行政實施要點」第7點、OO市政府111年1月20日民行字第1110000000號辦理。
二、本區本屆調解委員將於今年7月31日到期,OO市政府函請本所於5月20日前完成候聘名冊提報作業。
辦法:
一、請鈞長提出本區調解委員擬聘任之加倍人數。本區可聘人數為9名,其中女性人數不得低於3人。加倍人數為18名,女性人數不得低於6人。
二、再由職擬稿函請臺灣OO地方法院、臺灣OO地方檢察署及OO市警察局,查詢有無鄉鎮市調解條例第4條不得為調解委員之消極資格。

調解講習及文化活動

調解講習及文化活動
依鄉鎮市區調解行政年度績效考核評分表

衡量因素(配分)
一、 調解委員會組織功能(20%)
(一)調解人員是否具有充足法律知識及能力?參與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調解業務相關教育訓練之情形是否良好?服務是否熱誠?委員是否信望素孚?(10%)

調解業務教育訓練被列為評分項目之一。 市政府每年會舉辦一次調解業務講習,二天一夜,市府會來文請調解秘書調查參與人數。旅遊兼業務研習,這幾年的題目都與交通事故有關,邀請到的講師來自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這是為了調解委員設計的課程,而不是調解秘書,所以對於筆錄記載等內容比較少談到,主要再解說肇責和初判表怎麼看?含不含強制險和補償金的差異等。

調解主席聯誼

調解主席聯誼

本市有辦理非官方的調解主席聯誼,就是各區的調解主席聚餐。
每三個月辦一次,由各區主席輪流值東主辦,由調解主席共同出資。
邀請的對像有各區主席、公所長官、民政處長官,大部分會加請主辦區的調解委員出席,有的還會請里長、議員一起來。
而各區的調解秘書則是承辦人。
輪到的區,調解秘書要先請示區長和主席餐會要辦在哪裡,確定各區及民政處有哪些人要出席,然後訂餐廳,發請柬。
每次餐會基本是5桌,一桌主桌,坐各區主席和民政處,一桌區長桌,一桌民政課長桌,一桌主辦區調解委員桌,一桌調解秘書桌。
每桌基本5千,酒錢飲料等另計。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7條_先施行,再修正?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7條_先施行,再修正?

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的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7條規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一般法令的修訂順序,應該是,修訂、頒布、施行
怎麼可能會有法律在修正前施行呢?筆者猜測,此應是指「溯及適用」,立法理由可能有誤。

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通過修正的條文及其理由如下
第四條(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調解委員: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曾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理由
配合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親屬編(監護部分)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已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並增訂「受輔助宣告」之相關規定,爰配合將第六款之「受禁治產宣告」修正為「受監護宣告」,另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不宜擔任調解委員之職務,爰於同款增列「受輔助宣告」者亦不得充任調解委員之規定;其餘各款未修正。
第三十七條(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理由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法院和調解會用語上的比較

法院和調解會用語上的比較

筆者在法院擔任過紀錄科的書記官,剛到公所時,很自然的把法院和調解會的程序比擬。
書記官和調解祕書用語對照表
法院用語調解委員會稱謂
書記官調解祕書
收案收件
兩造雙造
排庭期排會期
開庭開會
審判筆錄調解筆錄
製作裁判書製作調解書
法官調解委員
審判長調解委員會主席
獨任審判獨任調解
移送移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