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8日 星期五

遴聘委員過程流水帳

 遴聘調解委員過程流水帳

本屆調解委員會應於111年7月31日屆期。
以下是流水帳式的遴選紀錄:

111年1月20日
民政處來函提醒區長提名調解委員
要求在111年5月20日前將合格人選名冊函報民政處評核
承辦人1110120上簽請區長提人選,區長未批示,直至1110517不批示退回承辦
筆者有料到區長一定逾期提名單,老實說,每任區長每年都逾期。

1110413
因為新冠疫情升高,市府指示停辦調解
市府承辦口頭請示處長後,以通訊軟體發布給各區承辦

1110517
區長第一次給筆者完整的候聘名冊

1110518
收到完整候聘名冊,接著函詢資格
致函:法院、檢察署、警察局,查有無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四條不得為調解委員之消極資格
致函:戶政事務,查戶籍是不是在暖暖

1110520
戶政事務回函,發現有一位戶籍不在暖暖
請區長再找人,區長給我替補人選

1110526
收到檢察署回函
收到警察局回函
戶所回函(替補人選)


1110527
提出替補人選,並函詢資格

1110530
警察局回函(替補人選)

1110531
112年調解委員出席費調整簽呈,每次加200元,再送市府審議

1110602
新冠疫情趨緩,市府指示恢復調解
檢察署回函(替補人選)

1110606
法院回函

1110607
法院回函(替補人選)

1110608
公所第一次函報候聘人員給民政處

1110627-1110722
區長公假簡任訓,由秘書代理

1110707
市府通知,所提名冊有問題,人選待修正

1110711
有一位現任且待聘之委員,因染疫過世

1110715
應市府要求,函請市府延長任期至改聘完成,先延到8月底

1110721
民政處通知,3/7已審定完成

1110722
刪除過世及超過80歲之人選,公所再次函報候聘人員給民政處,缺額函報

1110725
上午參加過世委員公祭

1110727-0729
澎湖節能減碳活動,區長又公假,秘書代行

1110727
市府延聘大簽簽准

1110728
市府通知:
1.地檢署來電:迄今僅收到某一區提請審查新聘案
續聘委員註明:出席率、調解成立率區分獨任/合議、並請加註學經歷專長等特殊記事
2.屆時如8月中旬還沒辦法召開審查會,可能再簽延聘1個月到9月底
3.螢光筆標示為不足可聘名額最低人數,可能會被地檢署退件請補充

1110729
收到市府准予延長任期的公文(延到8月31日)及同意所提名單的文公文。

1110801
將擬聘任名單發文送法院及地檢署共同審查。

111002
地檢署來電,請我把出席率和成立率的電子檔email給地檢

1110809
公假一天,陪同任滿20年之資深調解委員至台北市張榮發紀念中心受獎

1110810
星期三晚上6點,在某餐館辦理調解主席聯誼,是由別區值東,筆者的區只是應邀吃飯
因辦理里長動態業務會報,區長課長主席還有我全部缺席,即,本區全部缺席。

1110817
因為確定沒辦法在8月底前選出委員,依市府指示,再發一次請准延任函。

1110828
下午1時40分參加過世委員的公祭,另外一位。

1110826
收到市府准予延長任期的公文(延到9月30日)的文公文。

1110830
本屆調解會畢業聚餐(取消了)

1110830
下午2時30分在地方檢察署會議室
召開調解委員會候聘調解委員資格審查暨遴選會議
出席的有地檢的委員和地院的委員,由檢察官和法官、書記官擔任
由各區公所承辦人員列席說明
席間,審察委員提問:
某區女性委員提名不足額,是否可以由備選名單中直接圈選?
為什麼各委員間獨任案件有數量有差異?
問完
圈選前,請各區承辦人先離席。

1110905
收到地檢署的公文候聘調解委員當選名單
請課長問區長何時可召開聘任大會

1110926中午11時
在某餐廳舉辦調解會成立大會、選舉主席、
邀請新任委員、議員、里長、及相關親友
程序:
報到
首長致詞
頒發調解委員聘書
選任本屆調解會主席
頒發區政顧問聘書
表揚績優調解委員
會後餐敘分享心得

1110929
發2件函
1.調解委員名冊
函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市府備查

2.各委員之名單暨各該責任區
函送
市府備查
函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轄區警察機關
里辦公處
相關社團

1110930
再發函,查補選委員的資格

因為接下來是補聘,暫且記到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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