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3日 星期六

交通拆案案例,駕駛、車主、乘客。

 交通拆案案例,駕駛、車主、乘客。

案例事實:
111年12月20時14時許,
(時間點涉及法律適用)
周男騎機車載翁女,和高女騎機車,發生交通事故,
雙方均有人傷和車損

112年1月1日司法院令,調解書改由司法事務官審核。
在此之前,是由法官審核。

初判表記載的肇因:
周男:
1.未注意車前狀況(道安規則第94條第3項)。
2.未保時安全距離(道安規則第94條第1項)。

高女
1.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迴車(道安規則第106條第2款)。
2.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道安規則第94條第2項)。

成立調解的條件:
周男賠高女12萬元。
高女賠周男6千元。
高女賠翁女3千6百元。
均含強制險,都是當場付清。

為了績效,公所,就是我決定的,把這件拆成三案。

具體記載如下:
民調07(周男賠高女12萬元)。
一、本件調解範圍:高女之人損及車損。
二、就高女之人損及車損,周男給付高女總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整(給付金額含強制險),應於民國112年4月7日前給付完畢。
三、日後強制險若經理賠,而強制險法律規定之請求權人獲賠金額超出約定之賠償金額時,溢領部分,雙造約定,無需返還。
四、雙造均同意拋棄其餘民事之請求權並不追究對方之刑事責任,刑事告訴人同意撤回刑事告訴。(以下空白)


民調08(高女賠周男6千元)。
一、本件調解範圍:周男之人損及車損。
二、就周男之人損及車損,高女當場給付周男新臺幣(下同)6千元整(給付金額含強制險),當場點收無訛。
三、日後強制險若經理賠,而強制險法律規定之請求權人獲賠金額超出約定之賠償金額時,溢領部分,雙造約定,無需返還。
四、雙造均同意拋棄其餘民事之請求權並不追究對方之刑事責任,刑事告訴人同意撤回刑事告訴。(以下空白)


民調09(高女賠翁女3千6百元)。
一、本件調解範圍:翁女之人損。
二、就翁女之人損,高女當場給付翁女新臺幣(下同)3千6百元整(給付金額含強制險),當場點收無訛。
三、日後強制險若經理賠,而強制險法律規定之請求權人獲賠金額超出約定之賠償金額時,溢領部分,雙造約定,無需返還。
四、雙造均同意拋棄其餘民事之請求權並不追究對方之刑事責任,刑事告訴人同意撤回刑事告訴。(以下空白)

因為有位周姓法官曾以「不予核定理由:兩造約定賠償金額已包含強制險理賠,但由聲請人負擔全部賠償金額,日後強制險若經理賠,賠金額將超出約定金額,則溢領部分,應否返還,徒生爭執。」不予核定,將案件退回公所。
加記「日後強制險若經理賠,而強制險法律規定之請求權人獲賠金額超出約定之賠償金額時,溢領部分,雙造約定,無需返還。」

112年3月8日將此三案函送法院審核。



後來,

112年3月25日
民調08(高女賠周男6千元),准予核定。

112年4月10日
但民調09(高女賠翁女3千6百元),遭駁回。
不予核定理由:
1.高女身分證字號不符。
2.高女車牌號碼不符。
3.「調解原因事實記載為「有車損」、「有人傷」,惟調解成立內容範圍記載為「翁女之人損」,則調解範圍究竟為車損抑或人傷,即非無疑。」

112年4月24日
民調07(周男賠高女12萬元),也遭駁回。
不予核定理由:
「本件調解內容第二項約定之給付金額註明含強制險,即全部賠償金額應為12萬元,但第三項又約定日後強制險如經理賠,獲賠金額超出約定之賠償金額時,溢領部分無需返還,對造人如於112年4月7日前給付,日後強制險才理賠,聲請人獲賠金額將可能逾第二項約定金額之一倍,故不明確。」
其後筆者把第三項溢領約定予以刪除,再送法院審核。
112年5月9日法院准予核定。

在民調08(高女賠周男6千元)民調07(周男賠高女12萬元)兩案都收到法院的核定函後
我再把民調09(高女賠翁女3千6百元)修正後送法院審核,現在正審核中。

筆者短評:
調解書原由法官審核,112年1月1日司法院令,調解書改由司法事務官審核。

一般人要表示「我比你懂」,但實際上自己也不懂,
最好的方法,就是指出「你這裡不對」。
如果「我比你懂」,但實際上自己也真的懂,
正確的方法,是指出「你這裡不對」並指出「如何做才對」。
但法院的駁回文書,幾乎不曾指出什麼樣的條款文句才正確。
大都是說你錯,再讓你自己去猜怎麼寫條款。

法官獨任審判,有的法官比較大膽,整體可以就核准,有的比較喜歡當國文小老師,喜歡挑枝節問題。
司法事務官就更弱了,處處受法官監督支配。
駁回對司法事務官是相對輕鬆的選擇。
因為調解書一旦核定,
將來強制執行或文義有疑義,一定會檢討予以核定的司法事務官。
調解書如不予核定,
調解書就只是一份私法契約,續行訟訴也不會檢討司法事務官的審核標準。

調解秘書也是,
調解不成立,我有時還會多附一張民事起訴狀或刑事告訴狀,
讓當事人去找法院。
調解成立,後續條款擬具、書類整理、當事人問對方沒付錢怎麼辦。
有時想想不如不成立,省得輕鬆。

附記: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應予核定者,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卷證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法院移付調解者,鄉、鎮、市公所應將送達證書影本函送移付之法院。」

司法院111年9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10028026號函。
司法院111年9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10028010號令「司法事務官辦理各類事務之範圍」。

其實司法院的院令不合法律文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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