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6日 星期五

刑事調解案例_妨害名譽等

刑事調解案例_妨害名譽等

案例事實:
刑事告訴人:盧某
刑事被告:林某
民國111年10月29日21時45分許,在某市某區麥當勞分店,
林某為顧客,盧某為麥當勞員工,
林某未戴口罩,盧某向林某勸導,盧某請林某戴口罩,
林某回罵「幹你娘機掰」「耖基掰」。
於是盧某至派出所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檢察官偵察中轉介公所調解委員會。


調解成立的具體記載:
本件為臺灣OO地方檢察署112年偵字第OOOO號妨害名譽等案件(O股)
雙造同意成立調解:
1.林某當場向盧某道歉。
2.盧某同意撤回刑事告訴。
3.雙造均同意拋棄其餘民事之請求權並不追究對方之刑事責任,刑事告訴人同意撤回刑事告訴。(以下空白)

盧某並當場簽具「撤回告訴狀」。

區公所於112年5月3日函送地方法院審核,
同時把成立筆錄(影本)和撤回告訴狀函復轉介的地檢署。
地方法院於112年5月15日准予核定。


筆者說明:
1.林某除了向盧某道歉,現場還包了一包紅包給盧某。但沒有記在筆錄上。
2.在鄉鎮市調解,只要記明撤回告訴,法院核定後就視為撤回告訴,是不用再簽一次撤回告訴狀。
但地檢署都會在移送公文中加附一張撤回告訴狀,並註明調解成立請告訴人簽名。

有問題的點是:
如果法院駁回,但撤回告訴狀已經送至地檢署了,怎麼辦?
調解成立而視為撤回,和具狀撤告,兩相獨立,有各自的效力。
一旦法院駁回調解,撤回告訴狀已經送至地檢署,仍生撤回告訴的效力。
受害人只剩民事求償權了。

另一種作法是,
調解成立後,不同時函復地檢。
而是先送法院審核,等法院核定後再函復地檢。
這時候地檢就會收到,調解成立的筆錄影本、撤回告訴狀、法院駁回函。
就是讓檢察官知道,此件法院駁回。
至於撤回告訴狀要怎麼處理,就看檢察官了。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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