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9日 星期五

交通案例-沒附身分證遭駁回,兼談「當事人同一性」

交通案例-沒附身分證遭駁回,兼談「當事人同一性」

案例事實:
民國112年1月24日19時許,
二部機車發生交通事故
A機車:騎士詹甲,車主詹乙
B機車:騎士曾甲,車主曾乙
車主均委任騎士代理出席調解會議

交通事故初判表記載之可能肇因:
騎士詹甲:迴車前應暫停,看清有無往來車輛,始得迴轉(道安規則第106條第5款)
騎士曾甲:(空白)

調解成立條件:
詹甲給付曾甲3.5萬元,不含強制險
其中,1.5萬元112年5月10日前給付,2萬元民國112年7月10日前給付。

拆案成二案,具體記載如下:

民調14(騎士詹甲給付騎士曾甲2萬元整)
1.本件調解範圍:騎士曾甲人損及薪資等經濟損失。
2.騎士詹甲單獨給付騎士曾甲總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整(給付金額不含強制險)。
3.應於民國112年7月10日前匯入騎士曾甲指定之金融帳戶內給付完畢(台新銀行(812)帳號)。
4.民事部分,除強制險外,雙造均同意拋棄其餘民事之請求權;刑事部分,雙造均同意不追究對方之刑事責任,刑事告訴人同意撤回刑事告訴。(以下空白)

民調15(騎士詹甲給付車主曾乙1.5萬元整)
1.本件調解範圍: 車主曾乙車損。
2.就車主曾乙車損,騎士詹甲單獨給付車主曾乙總額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整(給付金額不含強制險)。
3.應於民國112年5月10日前匯入車主曾乙之委任代理人指定之金融帳戶內給付完畢(台新銀行(812)帳號)。
4.民事部分,除強制險外,雙造均同意拋棄其餘民事之請求權;刑事部分,雙造均同意不追究對方之刑事責任,刑事告訴人同意撤回刑事告訴。(以下空白)


結果:
民調14(騎士詹甲給付騎士曾甲2萬元整)
不予核定
理由:卷內未見對造人兼受任人詹某之身分證明文件,為避免當事人同一性產生爭議,應另行補正。

民調15(騎士詹甲給付車主曾乙1.5萬元整)
准予核定

筆者說明:
1.關於駁回理由
這二案附上的資料完全一樣,結果一個准、一個駁。

有些文件可以相互取代,如:
身分證可以改用:健保卡、駕照、戶口名簿、戶籍謄本
行照可以改用:監理服務網(行照查詢有效期限)、報廢單、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這次比較特別
我忘了當場向騎士詹甲要詹甲的身分證影印留存,車主詹乙的他倒是有給我了
於是附上警局查詢當事人資料的函復公文,當代替。

收到民調14的不予核定函後,我聯絡騎士詹甲請他傳他的身分證照片給我
我印出後附上卷宗,再送法院審核一次。

2.關於「當事人同一性」
這裡比較學術
在現實世界裡,要證明「這是何人」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
身分證字號並非物理嵌入人體裡面
個人的存在,是從生出的一刻起,經年累月的人際關係和外在評價
在實務上如何證明眼前的這個人,就是案發時的那個人
就是「當事人同一性」問題的緣由

2.關於「薪資等經濟損失」
民調14(騎士詹甲給付騎士曾甲2萬元整)調解範圍:騎士曾甲人損及「薪資等經濟損失」。
一般交通事故分人傷和車損,薪資是屬於人傷的責任範圍
這裡也比較學術
侵權行為的因果關係區分為「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
「責任成立因果關係」指「侵害行為」與「特定權利」之間的因果關係
「責任範圍因果關係」指「特定權利受侵害」後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所以通常我不會把「薪資等經濟損失」另外寫明,而是包含在人損裡面

這件是當事人特別要求,所以列出。
就算被認為不含括,也會在第4點「拋棄其餘民事之請求權」被結束掉。

3.關於拆案
拆案是為了讓案件表面上多一點,成績評比時會算案件數。
但就算拿到區域第一名,大區也不過送你144,655元,小區,如筆者所在地,只有30,998元。
(110年度資料、「法務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
而且也不能當加班費發放,限期花完,等於多一項業務,不如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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