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4日 星期六

半年的刑事告訴權快期滿了,又想先調解,怎麼辦呢?

 半年的刑事告訴權快期滿了,又想先調解,怎麼辦呢?

為了不喪失刑事告訴權,最好先提告過失傷害罪,提告之後還有三次官方的和解或調解機會:
1.請警察局函轉調解會
2.偵查中,請檢察官轉介調解會
3.起訴後提附帶民事賠償,到法院,法院還會再排一次調解
<法院移付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辦法>因為法院要另外付錢給公所,實務上很少用,到法院都由法院自己排調解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本條的適用前提,是有合法的調解聲請,當事人可能因為管轄或案件類型而導致調解的聲請於法不合,連帶導致沒有本條視為已經告訴的效果.
所以,請不要挑戰法院或檢察官的法律見解,請及早提告

不能視為已經告訴的情形舉例
1.由加害人聲請的調解不適用本條.
2.被害人住台中,加害人住金門,事發地在台北,被害人在台北聲請調解,違反管轄規定,調解聲請不合法
3.加害人執行公務開車肇事,適用國家賠法,屬公法事件,調解會不得受理,也不是合法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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