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日 星期五

民調駁回案例_含調解當日以前之強制險理賠,不含調解當日之翌日以後之強制險理賠

民調駁回案例_含調解當日以前之強制險理賠,不含調解當日之翌日以後之強制險理賠

實事:
民國112年2月8日17時10分許,在OO市OO路OO號處,
車號:BOO-OO21駕駛兼車主:林先生(無人傷)(無車損)
車號:EOO-OO36駕駛兼車主:王小姐(有人傷)(有車損),
發生交通事故。

初判表記載可能之肇事原因:
林先生:
變換車道,未讓直行車先行。(道安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
王小姐:
(空白)

林先生委任蕭先生到場調解。


成立調解之具體記載內容:
1.就王小姐之人傷及車損,林先生給付王小姐總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整(含今日112年5月17日以前之強制險理賠,不含明日18日以後之強制險理賠)。
2.應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前匯入指定之金融帳戶內給付完畢(郵局000000-0520000)。
3.民事部分,除強制險外,雙造均同意拋棄其餘民事之請求權;刑事部分,雙造均同意不追究對方之刑事責任,刑事告訴人同意撤回刑事告訴。(以下空白)

112年5月18日送法院審核。

112年5月25日法院不予核定。
法院不予核定理由:
不予核定理由:依據調解筆錄(書)記載:「就王小姐之人傷及車損,林先生給付王小姐總額新臺幣30萬元(含11
2年5月17日以前之強制理賠)」等語。形式上推之,系爭30萬元未涵蓋王小姐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全部」人傷
損害之賠償。則此次賠償金額,究係針對王小姐人傷中何特定損害(例如何年月日前已發生之醫療支出、或何期
間之失能工作損害),應詳予究明並記載,以避免日後可能紛爭。

筆者短評:
在112年1月1日以前由法官審核調解書,如此記載沒有被駁回的紀錄。

司法事務官的駁回「形式上推之」,應是分二段。
一是,記載總額,但後面卻又記不含全部的強制險。
二是,應記明此次賠償金額是針對哪些特定損害。

所以如果我要補正,是把之前的「總額」拿掉即可?
還是一定要加記所賠償的損害的範圍?
這太瑣碎了,一般不會這樣記,而且可能會掛一漏萬。

保險公司人員在調解當天已經拿到成立筆錄的影本,已足以對公司內部請款。
事後有按時付款的話,當事人通常也不會再來跟我索取調解書正本。

補正如果徒增麻煩,會不會通過核定又不確定。
我都直接收回卷櫃,收工不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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