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5日 星期四

民調駁回案例_未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無法確定當事人是否同一

 民調駁回案例_未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無法確定當事人是否同一

實事:
本件事實:民國112年02月13日07時50分許,在OO市OO路OO號處,
車號TOO-OO7駕駛鄭先生、車主C公司
車號5OO-OOM駕駛李女士、車主陳先生A、乘客陳B,
發生交通事故。

初判表記載可能之肇事原因:
計程車鄭先生:
未保持安全車距。(道安規則第94條1項)
註:涉及酒後駕車肇事。由轄管第三分局移請地檢署查處偵辦,肇事原因請依法院之判決為最終之確定。
註:酒後駕車筆事。(酒測值0.16MG/L,處罰例第35條1項1款、舉發單號:RB06OOOO)
普通重型機車李女士:
(空白)
乘客陳B:
(空白)

C公司沒有派員,也沒有委任其他人到場調解。

成立調解之具體記載內容:
1.本件調解範圍:李女士之人傷、陳先生A之車損、陳B之人傷。
2.鄭先生單獨給付總額李女士、陳先生A、陳B總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整(給付金額不含強制險),應於民國112年6月11日前匯入指定之金融帳戶內給付完畢。(郵局00OOOO-OOOO81)。
3.本件調解範圍不包括車輛TOO-OO7。
4.民事部分,除強制險外,雙造均同意拋棄其餘民事之請求權;刑事部分,雙造均同意不追究對方之刑事責任,刑事告訴人同意撤回刑事告訴。(以下空白)

112年5月17日公所送法院審核。

112年5月31日司法事務官不予核定,退回區公所。
不予核定理由:
未檢附聲請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聲請人委任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無法確定當事人是否同一。

經筆者檢查,原卷早已附有聲請人等人的戶口名簿
112年6月2日,在公文註明原卷已有聲請人等人的戶口名簿,再送法院審核一次。

筆者短評:
1.
這件已經有附上戶口名簿影本了,聲請人三人的名字都在上面。
不知道司法事務官所稱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是指什麼。戶口名簿不夠嗎?
筆者有聽過其他區的調解秘書說,司法事務官會漏看文件。
所以我整卷後,在公文註明卷內有戶口名簿影本,再送法院審核一次。

2.
這件因為車主C公司沒派人來,也沒委任駕駛代理,所以註明「調解範圍不包括車輛TOO-OO7」。

3.
聲請人之一的乘客陳B,未成年,單親,有附上爸爸的委任書。
聲請人有提供戶口名簿或謄本,且記事欄不能省略,以明法定代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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