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9日 星期五

民調駁回案例_所有人不同、何謂「封板」

 民調駁回案例_所有人不同、何謂「封板」

事實:
8樓漏水至7樓
8樓由馬小姐等5人共有
7樓由林女士所有

7樓林女士對8樓馬小姐等5人提告
案經110年12月12日判決確定
被告8樓馬小姐等5人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
判決主文:
被告應將其所有建物門牌號碼OO市OO路OO號八樓房屋修繕至不漏水。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〇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強制執行時,林女士同意由馬小姐等5人自行僱工修繕。
但林女士及其丈夫對修繕進度及施作均不滿意。

其後馬小姐等5人將8樓所有權移轉給林先生。

林女士及其丈夫因為對馬小姐自行僱工修繕不滿意
來公所申請調解。

112年5月23日,調解成立內容:
1.馬小姐願於民國112年6月3日前,修繕A屋之漏水以不滲漏至B屋為,修繕費用由馬小姐負擔。
二、施工須達不漏水程度(以施工完畢翌日起算二個星期認定是否已達不漏水程度),並於確定不漏水之後,再進行封板。

112年5月24日送法院審核。

112年6月1日,司法事務官駁回。
不予核定理由:
1.依卷內謄本所載之內容,門牌號碼OO市OO路OO號8樓之所有權人為林OO,何以原因事實卻將對造人「馬OO」記載為共有人之一?
2.調解成立之內容二,所稱之「封板」所指為何?應具體載明施作方式(工法)、地點,並載明負有該「封板」義務之人為何人?

筆者短評:
1.就不予核定理由1.,公所在調解當下,沒辦法查證建物所有權人為誰,只能憑當事人口說記載。
這跟法院下判決不同。
法院開完庭後,可以在庭後慢慢查資料,法官下判決也不用當事人簽名。
公所調解當場就要把筆錄打出來,沒辦法也沒能力查資料,還需要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

2.就不予核定理由2.,公所調解的當下,不會有工程專業人員在場,沒辦法確認各項專有名詞的具體內容。工法和地點也不會有專業人員在場詳述。

3.或許有人會說,公所為什麼不把案情查明,再進行調解?或是調解合意後,先不簽筆錄,查清楚後,再約一天來簽筆錄?
答案是:調解案件如果一一查明,再記筆錄,或是調解合意後,查明再簽筆錄,都太耗時了。
公所或承辦人都不可能有時間把案件疑點通通釐清。
兼辦的業務繁多,而且大多數的調解案件都是不成立的,一一查明不切實際。
當事人多半也不願意再抽時間,另外約再來公所簽筆錄。
當事人多半也會催促現在就記明筆錄簽名。

4.遇有確定判決,一定要堅持「強制執行到底」
千萬不要再達成「強制執行協議」
直接讓法院請專業的工程師來鑑定、修繕、請款,一路修到底修到好。

5.「強制執行協議」是指在判決後,由當事人間就如何履行判決內容的自主性合意
一旦有「強制執行協議」,輕者會構成「延緩執行」。
重者會導致在言辭辯論終結後發生新事實,不受既判力效力所及。


強制執行法第10條
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
前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