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日 星期日

刑事調解核定案例_合會借款詐欺案

刑事調解核定案例_合會借款詐欺案

[筆者短評]
本件詐欺屬於非告訴乃論案件,是不許撤告的。
但我還是擬了一份撤回告訴狀請受害人兼告訴人簽名。
一方面是怕掛一漏萬,
我所有刑事案件都簽撤回告訴狀。
一方面是刑事訴訟法有緩起訴的規定,
有簽立撤回告訴狀,或許可以當成告訴人同意緩起訴的條件。

筆者曾以地檢某股為範本,
擬出了下列文句:
「告訴人並同意檢察官依職權處分不起訴、或為不起訴處分並謹記載處分要旨,或處分緩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求被告緩刑。」
結果在檢察署視察時,被地檢的書記官長指正,說撤回告訴不得附條件。

交易違約提告詐欺,以刑逼民的例子太多了。
學說上區分交易先行和犯意先行。

交易先行:一開始有意按時還款,只是之後經濟狀況不如預期,還不出錢。
這是純粹民事交易糾紛。

犯意先行:
一開始就沒有意思要還,以借款的名義,使對方交付金錢。
這才是詐欺取財罪。

[本件事實]:
民國110年7月25日至111年11月4日間,在OO市OO街OO號,
加入互助會,許OO為借用人,鄭OO為出借人,消費借貸金額新臺幣(下同)16萬5千元整,屆期未還。
本件為臺灣OO地方檢察署112偵字第OOOO號詐欺等案件公股

112年5月17日
地檢署公文轉介來公所調解會

112年5月30日調解成立

[卷內附件]:
地檢署公文及其附件(含轉介單、警察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告訴人鄭OO簽立之撤回告訴狀
鄭OO、許OO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鄭OO郵局封面影本

[筆錄記載]:
1.許OO原欠鄭OO總額新臺幣(下同)16萬5千元整。
2.今日會前,許OO已還鄭OO12萬元整,已由鄭OO點收無訛。
3.其4萬5千元整,由許OO款給付鄭OO,自民國112年6月起,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3千元整(最末期應給付之金額為未清償之餘額),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4.匯入鄭OO指定之帳戶:中華郵政000OO-072OO。
5.民事部分,雙造均同意拋其餘民事之請求權;刑事部分,雙造均同意不追究對方之刑事責任,刑
事告訴人同意撤回刑事告訴。(以下空白)

112年5月31日送法院審核。

112年6月9日司法事務官准予核定。

[附錄]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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