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7日 星期五

刑事調解案例_違停吵架互告恐嚇

刑事調解案例_違停吵架互告恐嚇

[筆者短評]
雙方因停車檢舉而起口角,起口角就互告。
公然侮辱、恐嚇、妨害名譽。

兩個年輕人到公所還在互嗆
調解委員等他們發洩夠了
請他們停止
調解委員開始說教
主要是這樣勸:你們只要簽了調解書,以後就不會再見面了
不簽的話,以後去地檢署,上法院,不知道還要見幾次

調解成立後
雖然恐嚇罪不是告訴乃論
我還是請雙方簽署撤回告訴狀


[事實]
<刑事案件報告書的記載>
犯罪時間:111年12月18日15時27分
犯罪地點:略
犯罪嫌疑人簡OO查有妨害性自主、妨害公務等刑案資料,犯罪嫌疑人謝OO查無刑案資料,
案緣簡OO與謝OO二嫌因檢舉違規停車起口角糾紛,
於上記犯罪時間、地點,簡嫌出言恐嚇謝嫌:「你不知道我現在可以開你槍」
「你等著,我晚上要來用手銬把你銬走」;
另謝嫌則作勢毆打簡嫌並出言恐嚇:「你在看什麼」。
簡嫌向本分局派出所報案,
復經本分局員警通知犯罪嫌疑人謝OO到案說明後,
全案據以偵辦。

<調解筆錄的記載>
民國111年12月18日15時27分許,
在OO市OO街OO號處,因停車紛而起口角。
本件為臺灣OO地方檢察署112年偵第OOOO號恐嚇等案件業股

[卷內附件]
地檢署公文
(含:轉介單、聲請撤回告訴狀(空白)、警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謝OO健保卡(代替身分證)
簡OO身分證
聲請撤回告訴狀(謝撤簡、簡撤謝各1份)


[筆錄記載]
雙造同意成立調解:
1.簡OO當場向謝OO道歉。
2.雙造同意相互原諒
3.民事部分,雙造均同意拋棄其餘民事之請求權;刑事部分,雙造均同意不追究對方之刑事責任,刑事告訴人同意撤回刑事告訴。(以下空白)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8條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