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4日 星期五

(舊文更新)民調駁回案例_未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無法確定當事人是否同一

 (舊文更新)民調駁回案例_未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無法確定當事人是否同一

[筆者短評]
本篇為舊文更新。
這件被第二次不予核定,所以更新進度。

法院每次不予核定後,都要抽存1份調解書,再發回區公所,
而公所調解如有成立,筆者是當場製作6份調解書,也只有6份調解書。
也就是說,送去法院有6份調解書,駁回退回會剩下5份。
如果被反覆的駁回,調解書的件數會被愈抽愈少,最後變沒有。
因為收到核定的調解書後,雙造各送1份,公所自留1份,抽到最後可能會不夠用。

筆者猜測可能是要編輯不予核定的案例,法院才抽存留檔。
但如果法院只是要存檔,不能印1份自留就好了嗎?
況且。
這二次的駁回,筆者都覺得是屬於不重要的瑣碎問題。

<1.第一次司法事務官認為>
未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但這件筆者原本就已經有附上戶口名簿影本了,聲請人三人的名字都在上面。
不知道司法事務官所稱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是指什麼。戶口名簿不夠嗎?
筆者有聽過其他區的調解秘書說,司法事務官會漏看文件。
我猜是漏看了。
所以我整卷後,在公文註明卷內有戶口名簿影本,並把戶口名簿影本貼上標籤。
再送法院審核一次。

這件因為車主C公司沒派人來,也沒委任駕駛代理出席,所以註明「調解範圍不包括車輛TOO-OO7」。

聲請人之一的乘客陳B,未成年,單親,有附上爸爸的委任書。
聲請人有提供戶口名簿或謄本,且記事欄不能省略,以明法定代理關係。

<2.第二次司法事務官認為>
駁回理由有二,一是文字有漏載,二是和「總額」二字重複記載。
前者其實只是斷句問題,我加記(接下一行),讓司法事務官可以閱讀和理解。
後者刪除贅字再送就好了。

[事實]
民國112年02月13日07時50分許,在OO市OO路OO號處,
車號TOO-OO7駕駛鄭先生、車主C公司。
車號5OO-OOM駕駛李女士、車主陳先生A、乘客陳B。
發生交通事故。

[初判表記載可能之肇事原因]
計程車鄭先生:
未保持安全車距。(道安規則第94條1項)
註:涉及酒後駕車肇事。由轄管第三分局移請地檢署查處偵辦,肇事原因請依法院之判決為最終之確定。
註:酒後駕車筆事。(酒測值0.16MG/L,處罰例第35條1項1款、舉發單號:RB06OOOO)
普通重型機車李女士:
(空白)
乘客陳B:
(空白)

C公司沒有派員,也沒有委任其他人到場調解。

[卷內附件]
警察局轉介公文
(公文檢附調解案件轉介單、聲請調解書、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聲請人全家的戶口名簿
李女士郵局提款卡(上有郵局帳號)
鄭先生健保卡(代替身份證)
車主陳先生車號網路查詢結果(代替行照)
車主C公司車號網路查詢結果(代替行照)
陳先生委任李女士的委任書
陳先生以陳B法定代理人身分委任李女士的委任書

[筆錄記載]
1.本件調解範圍:李女士之人傷、陳先生A之車損、陳B之人傷。
2.鄭先生單獨給付總額李女士、陳先生A、陳B總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整(給付金額不含強制險),應於民國112年6月11日前匯入指定之金融帳戶內給付完畢。(郵局00OOOO-OOOO81)。
3.本件調解範圍不包括車輛TOO-OO7。
4.民事部分,除強制險外,雙造均同意拋棄其餘民事之請求權;刑事部分,雙造均同意不追究對方之刑事責任,刑事告訴人同意撤回刑事告訴。(以下空白)

112年5月17日公所送法院審核。

112年5月31日司法事務官第一次不予核定,退回區公所。
[不予核定理由(第一次)]
「未檢附聲請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聲請人委任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無法確定當事人是否同一。」


經筆者檢查,原卷早已附有聲請人等人的戶口名簿
112年6月2日,在公文註明原卷已有聲請人等人的戶口名簿,再送法院審核一次。

112年7月5日第二次不予核定,退回區公所。
[不予核定理由(第二次)]
「1.調解原因事實部分,其中「,在OO市OO區OO路OOO號處,」無後續內容,似有漏載之情形。
2.調解成立內容第二項關於「鄭OO單獨給付總額李OO、陳OO、陳OO⋯。」,其中之「總額」二字應為
誤寫。」

112年7月7日,經筆者檢查:
就1.
加註在該文句之後,補上「(接下一行)」
因為只是我後面沒有接其他文字,本意是直接接續下一行,司法事務官似乎沒有看懂。
是我的文體太網路化了嗎?
就像本篇的行文,並沒有把文句寫滿自動斷句,而是句點後直接按enter轉下一行。
這其實只是斷句問題。

就2.
把姓名前的「總額」二字刪除,保留金額前的「總額」二字。
再送核定一次。

[附錄]
<法院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
法院得視業務需要,於人力、物力許可範圍內,彙印調解書不予核定之理由,分送轄區內鄉、鎮、市、區內調解委員會參考,以助調解工作績效及調解書品質之提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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