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8日 星期五

消費借貸案例,已進入民事第一審,將開言辭辯論庭。

 消費借貸案例,已進入民事第一審,將開言辭辯論庭。

[筆者短評]
這個案例的重點在於,行政調解和司法程序重疊時,如何處理?
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沒有特別規定時,是並行而不互相干擾的。
例外如<行政罰法>第26條行政罰和刑罰競合時,以刑事罰優先。
<鄉鎮市調解條例>也有類似的特別規定。

本件案情大概是:
蕭OO借錢給鍾OO,有立紙本借據。
但債務人鍾OO屢催不還,於是債權人蕭OO已經告上法院,已分案給簡易庭。
50萬以下屬於簡易案件,10萬以下屬於小額案件,都屬簡易庭處理的案件。
在收到言辭辯論庭的通知後,被告之債務人來申請調解,希望可以在開庭前和解。

在訴訟繫屬中,也可以聲請調解。
惟一的例外是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判決前,不得聲請調解。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法務部96年12月11日法律決字第0960046776號書函】
判決後還是可以聲請調解,筆者收過不少判決後還來聲請調解的,特別是針對履行協議有關的調解。
判決後又再成立調解,會有既判力以後者為準的問題。

由當事人聲請的調解,不影響民事司法審判的進行。
只有在由法院裁定移付調解時,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2條規定,訴訟程序才會停止進行。
訴訟停止中若調解不成立,依<鄉鎮市調解條例>依第12條、第26條第3項,法院應續行訴訟程序。

訴訟繫屬中若調解成立,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規定,並經法院核定者,訴訟終結,並可退還2/3裁判費。


[事實]
112年5月1日、7日、11日間,雙造成立消費借貸,總計金額新台幣(下同)5萬5千元整,
蕭OO為出借人,鍾OO為借用人,屆期未還。


[卷內附件]
調解聲請書
112年5月1日3萬元借據影本
112年5月7日1萬元借據影本
112年5月11日1萬5千元借據影本
地方法院簡易庭通知書,案由:返還借款,應到時間112年6月14日上午9點,期日種類:言辭辯論。
鍾OO身分證影本
蕭OO身分證影本
蕭OO郵局存折封面影本

[筆錄記載]
雙造同意成立調解:
―、鍾OO還款給付蕭OO臺幣(下同)5萬5千元整。匯入指定帳號:郵局蕭OO000-000。
二、雙造同意以分期方式給付:自民國112年7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5千元整(最末期應給付
之金額為未清償之餘額),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民事部分,造均同意拋棄其餘民事之請求權。(以下空白)


[附錄]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
第一條所定得調解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
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訟終結。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法務部96 年12 月11 日法律決字第0960046776 號書函】
(一)按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鄉
鎮市調解條例第27 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民事事件經第一審
法院辯論終結後,隨即將宣示判決,故同條例第10 條第3 項規
定:『第一條所定得調解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
聲請調解。』,係避免同一民事事件同時或先後產生民事確定判
決及具有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調解書存在。故民事事件
經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不得聲請調解。惟判決後確定前,參照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 條第1 項規定之文義,似無不許在判決後
未確定前聲請之理,故經判決後尚未確定前,自仍得聲請調解。
(二)至於法院判決確定後,因已發生既判力(支付命令確定者,則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兩造當事人均應受該確定判決或確定
支付命令之拘束,若無其他新的情事,就同一事件固無再聲請
調解之必要。惟因原訴訟業已脫離法院之繫屬,若兩造當事人
均認為有必要而同意再進行調解(如有關原確定判決所命給付
金額或利息之減少,或是允許分期付款等),基於尊重當事人之
權利處分權,自非不得再聲請調解。」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