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7日 星期三

接到1999民眾陳情調解委員態度不佳

 接到1999民眾陳情調解委員態度不佳

家事的紛爭,已經來公所吵吵鬧鬧多次了

[第一次]
民眾反映:
公所調解委員會問題,調解委員是王某某,民眾是要調解家務事,父親往生妹妹跟民眾的二女兒咆哮,咆哮內容是你有多少個老公可以死嗎? 調解中委員一直插嘴,不聽民眾陳述,請民眾講重點,民眾感覺委員都站在妹妹那一邊,民眾是因為腳痛才沒有出席父親喪禮,民眾認為有委屈跟妹妹講不通才會去調解,委員應該也要聽民眾陳述來龍去脈才對,民眾陳述事情經過時委員一直插嘴,希望能反映給業務單位了解改善。
筆者的回復
1.承辦人已於當天會後接獲民眾陳情電話,瞭解民眾心裡的委曲,調解委員應傾聽民眾心聲,持平對待兩造爭議,僅於有必要時才作維持秩序的指揮。
2.關於個別委員主持會議進行之態度,本會承辦人將提醒,請其改善。
3.以下不列入回復內容:
本件親屬間的爭吵,雙方情緒都相當激動,說話很大聲。職在旁觀察,主持的委員指揮並無不當,但為平息民眾不滿情緒,擬於1999回復中向民眾表示願意改善。

[第二次]
反映內容:
市民反映昨天下午去區公所調解,稱某委員都沒有讓他們(申請人)發言,都只讓對肇人發言,稱女兒只是說話大聲點,就被制止,要她去外面,市民認為調解委員沒有讓他們發言,也沒有儘到調解的職責,要求反映業務單位改善,需電話回覆市民00580000先生,謝謝!/民眾需承辦人以電話方式回覆說明
筆者的回復:
1.承辦人已於2月9日下午5點40分電話回復陳情市民,說明調解委員主持會議時,應讓當事人暢所欲言,仔細傾聽民眾心聲,持平對待兩造爭議,僅於有必要時才作維持秩序的指揮。
2.關於調解會議主持人進行之態度,本會承辦人將提醒,請其改善。
3.以下不列入回復內容:
本件與F11010000為相同當事人的案件。職在旁觀察,委員指揮並無不當,但為平息民眾不滿情緒,仍擬於1999回復中向民眾表示願意改善。

會公親變事主,已經是調解委員個人的失敗。熱心過頭反倒壞事。
如果有擔任調解委員的讀者看到這篇紀錄,切記,不要捲入當事人間的紛爭。


<<民事調解事件導引手冊>>106年8月P.109
三、不宜在兩造面前,直接評價某一造當事人之對錯有時調解委員雖知道此訴訟何造當事人比較有理,但仍不宜用評價式的口吻,當場在兩造面前直接評價某一造當事人的是非對錯,此舉只會激怒該造當事人,使其覺得調解委員偏頗。
四、勿讓當事人互相搶話或爭吵
此階段調解委員一定要掌控程序主導權,注意不要
讓雙方互相搶話,且須阻止當事人哭鬧或爭吵,否則無
法控制場面,也無法繼續再調解下去。

美國紐約市的行政審理及聽證辦公室(The Office of Administrative Trials and Hearings)出版的調解指引(Mediation Guidelines)
關於調解人的角色一節,載有:

調解人應保持公正,協助雙造達成雙方均滿意的解決方案。
調解人不得提出法律建議,不得判斷當事人立場,不得強行提出解決方案,不得裁決紛爭。
調解人應協助雙方進行直接且誠實的溝通,找到他們自己的解決方案。

(The mediator's role is to remain impartial and to facilitate a discussion designed to help the parties reach a mutually satisfactory resolution of their dispute. The mediator does not offer legal advice, does not judge the parties’ positions, and does not have authority to impose a resolution, or to decide the dispute for them. Instead, the mediator helps the parties to engage in direct and honest communication, and assists them in finding their own resolution.)
https://www1.nyc.gov/site/oath/conflict-resolution/what-is-mediation.page

【法務部102 年3 月12 日法律字第10100183160 號函】
有關鄉鎮市調解條例適用疑義乙案:
有關貴縣花壇鄉公所接獲民眾投訴該公所調解委員於調解過程中,
態度惡劣、言詞偏袒,並建請其鄉長將該委員解職乙節,因涉事實
認定問題。且非屬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9 條第 1 項所定應予解聘調
解委員之事由。至本件民眾所陳情事,本部已錄供爾後通盤修法之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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