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3日 星期六

為什麼法官主持的調解,比較容易成立?

 為什麼法官主持的調解,比較容易成立?

<<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楊晴翔
出版年:2017.05,p.311,簡略引用如下:
「已經經過調解委員的努力之下,無法定出結論的案子,這些案子到法官手上,有很多再度移回調解而成立,或直接在法官面前作成和解或協議。
難道說,法官比調解委員口才更好,更有折衝的能力和時間嗎?
我認為,原因恐怕在於,法官的話當事人比較會信服(或說比較會怕)。
民事訴訟法允許法官某程度的開示心證或是行使闡明權,這些心證的透露,對當事人有如一錘定音的效果。」


前法官楊晴翔描述得還是很隱晦,筆者直白了說
一旦法官下來主持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立,接下來進行審判程序的,還是同一位法官。
法官手握裁判的權力,調解時如當事人不屈服,法官會用判決讓你更難看。
但一般的調解委員沒有,法院的調委可以用民事訴訟法第419條即為訴訟之辯論,揚言立刻請法官下來裁判壓迫當事人屈服,鄉鎮市的調委就更弱勢了,雙手是空的。
不過空的也好,鄉鎮市的調委有時太過投入會公親變事主,不如放手讓他們上法院解決。

回過頭來說
法官主持的調解真的比較容易成立嗎?
筆者主觀印象的確如此,但沒有客觀數據支持。
不管是法院移調或公所立案,都會把不成立的部分抽掉不計,這樣才能衝高調解成立率。
也就是說,統計上,這些數字都是假的。

法官比起調解委員更能讓調解成立,終究只存在於主觀印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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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06-1條
調解程序,由簡易庭法官行之。但依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
民事訴訟法第420-1條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民事訴訟法第419條
當事人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但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應許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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