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日 星期一

調解成立後如何請民眾補文件

 調解成立後如何請民眾補文件?

1.有沒有文件或證件,跟法院會不會核定其實不太有關係。
只要確認調解書所記的資料正確即可。
照樣送法院審核。

2.筆者一向要求當事人在會前,或當場提出資料
因為當事人一旦離開調解會,就不太可能回公所,公所也沒有強制力。
當事人一旦離開資料就是沒了,最好在簽立調解書之前,就拿到所有的資料影本。

有委員會一直說現在先簽,文件事後補。就是表面上看,主持委員似有功勞,然後把文件欠缺的風險轉嫁到調解秘書身上。
筆者一向堅持,今天文件沒齊,就約下一次把文件帶齊了再來簽,今天先作成調解不成立。

3.檔案中有舊資料,可以直接複印過來。
有很多一調再調的案子,或當事人重複的案子
筆者都是直接copy舊案的證件。
證件只是單純證明事實,如果是委託書就不能copy舊案了。

委託書欠缺,一律作成調解不成立,理由是當事人未到場。

4.如果法院以證件欠缺為理由,不予核定
就把案件抽出不列入立案。
就像不成立不列立案。這樣就不影響核定件數了。

5.可以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1條函請有關機關提供資料,但事後作義意不大,如果查到是錯的,難道就不送核定了嗎?

其他隨記:
【法務部102 年6 月20 日法律字第10203506490 號函】可向監理機關查詢行照。
【法務部91 年10 月15 日法律字第0910035503 號函】可向檢察署調資料

但事前作
【法務部101 年3 月2 日法律字第10000031690 號函】又說
「尚未進入調解之程序,故與上開第21 條第1 項所定情形有別。」

土地爭議
可請地政機關協助測量。【地政處85 年1 月16 日(85)地一字第1259 號函】
測量費用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3條,由聲請人支付。
【臺灣省政府民政廳67 年10 月18 日(67)民一字第23096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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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1條
調解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並得為必要之調查。
調解委員會依本條例處理調解事件,得商請有關機關協助。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3條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得徵收任
何費用,或以任何名義收受報酬。

【法務部102 年6 月20 日法律字第10203506490 號函】
有關貴府所詢事項,本部意見如次:
有關汽機車無庸換發汽機車行照,調解時當事人無行照,無法證明
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乙節:
按本條例第21 條第1 項規定:「調解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
所在;並得為必要之調查。」本條之立法意旨為透過調查審究事實
真相,以利調解委員勸導雙方讓步,以期達成協議。有關如何認定
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除行車執照外,仍可依其他方式調查認定之,
如查詢等。因此自102 年1 月1 日起雖免定期換發汽機車行照,惟
並非廢止行照制度,至證明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如有疑慮,仍可向
相關機關查詢或請當事人提出證據資料等,以利判斷。


【法務部101 年3 月2 日法律字第10000031690 號函】
有關貴區公所函詢民眾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錯誤所致爭議聲請
調解,調解機關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1 條規定,請求轉入銀行提
供受轉入客戶之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是否違反銀行法第48 第2
項規定疑義乙案: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1 條第1 項規定:「調解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
造爭議之所在;並得為必要之調查。」查該條第1 項之立法意旨為
調解委員主要在於勸導雙方讓步,以期達成協議,有關認定事實及
調查證據,於鄉、鎮、市調解程序中,雖不必過於強調,惟如對事
實不明瞭,亦無從擬定協調方案,亦不能否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時
須審究事實真相。惟本件就貴所調解委員會而言,仍在聲請調解之
階段,尚未進入調解之程序,故與上開第21 條第1 項所定情形有別。

【法務部91 年10 月15 日法律字第0910035503 號函】
另按刑事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至於
提供資料究有無違反偵查不公開部分,如火災事件涉及刑案,
已進入偵查階段,消防局自可聯繫請示承辦檢察官,在不妨害
案件偵辦之情形下,似可請調解委員會具體敘明欲瞭解之內容,
以節本、函文或其他適當方式答覆,而不宜全部拒絕提供。


【地政處85 年1 月16 日(85)地一字第1259 號函】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為調解業務需要,在不涉及耕地不得分割及標
示變更登記時,其囑託共有土地分管位置測量,地政機關當予以協
助。

【臺灣省政府民政廳67 年10 月18 日(67)民一字第23096 號函】
關於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受理界址糾紛之調解事件,請地
政機關鑑定界址,其鑑定費用,應由何人負擔一案,請比照臺灣省
政府64 年3 月27 日府民地甲字第25719 號函之規定(省公報64 年
夏字第1 期),由聲請糾紛調解之當事人負擔鑑定費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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