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2日 星期一

鄉鎮市調解基本概念_wiki版

鄉鎮市調解基本概念_wiki版

臺灣的調解

在臺灣的調解,分為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
司法調解規定在民事訴訟法,調解地點在法院。
行政調解的規定則散落在各個法規,如<勞資爭議處理法><消費者保護法>,沒有統一的法典,但有共通性的規定<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地點在各個行政機關。
調解和調處的英文翻譯,均為mediation,程序也類似,均在行政機關簽立調解書,然後送法院核定,經法院核定後,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或至少有執行力。

行政調解,為基於紛爭當事人之合意,由行政機關介入調停紛爭之解決的行政介入形式。行政調處,亦屬行政機關介入調停紛爭之解決的行政介入形式,往往被規定為訴訟之先行程序,或調處不成立者,行政機關得採取後續措施。關於調處和調解並無統一定義,而意義核心相同,各法規在用語上難免任意使用。
引自<<裁判外紛爭解決機制在行政法領域之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上調處制度之檢討>作者:張桐銳,主編:劉建宏,日期2016年11月初版一刷。

由於臺灣的調解,最後都要進入法院司法審查,所以並不是完全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
參考:
https://www.law.cornell.edu/wex/alternative_dispute_resolution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Definition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refers to any method of resolving disputes without litigation. ADR regroups all processes and techniques of conflict resolution that occur outside of any governmental authority. The most famous ADR methods are the following: mediation, arbitration, conciliation, negotiation, and transaction.

依Cornell Law School的定義,ADR不止不能訴訟(litigation),甚至應該置外於公權力(governmental authority)。



臺灣的鄉鎮市調解

程序簡述:
由爭議的一造,向鄉鎮市公所聲請調解,鄉鎮市公所受理後,安排調期日,通知兩造當事人到場,並約調解委員到場,正式進入調解程序。調解委員會調解時,由調解委員合議或獨任調解。
調解成立,雙方及調解委員共同簽立調解書,調解書送法院核定後,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調解不成立,依申請發給不成立證明書。
(改寫自<<鄉鎮市調解常見問答手冊>>編輯者: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出版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第14、15頁)

程序詳述:
(從調解秘書的視角)
以下內容參考下二本書的目錄作整理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司法院編訂_民國110年12月29日)
辦理民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臺灣高等法院編輯_100.5)
由於筆者所在的是小所,案量少,承辦直接收件,有許多步驟被簡化。還是請以各公所主管認可的程序為準。

[壹收受書狀]

聲請人初到公所,都是雙手空空,只用嘴說「我要調解」
這時第一步,最初的一步
就是收受調解聲請書,調解聲請書一定要記載姓名和地址。
只要有姓名和地址,其他資料可以慢慢再要。
如果沒有姓名和地址,程序根本無從進行。
聲請人至少要提出對造人的姓名和地址,這樣才有辦法把調解通知書送達給對造人。

如果可以的話,也請當事人留下電話。
然後是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再來是其他與本案有關的佐證資料,均影本留存,原件退還。
請注意,不要留當事人的原件在公所,通通都影本。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事項:三、調解事由。」
因為調解成立才有送法院請求核定等等的後續作業。
這時候調解聲請書需要附在卷宗後的第1頁,也是這時候,調解聲請書才有存在的必要。所以,與其讓當事人慢慢寫,在你櫃枱前慢慢耗,不如你嘴巴問一問,直接打字輸入存在電腦比較快。
之後如果調解有成立,在把調解書內的「調解事由」COPY到聲請書上印出來編訂卷宗,不只是「調解事由」,其他如當事人資料也可以一併COPY,COPY的聲請書也不用聲請人簽名或蓋章,因為法條沒要求要簽章。

[貳案件之初步調查]
這階段,要將案件分類,看看需要哪些證明文件

最常見的,民事有:交通事故、房屋漏水、消費借貸
刑事有:過失傷害等、詐欺等、妨害名譽等

刑事的部分,其實都可以和民事對應到
過失傷害即交通事故、詐欺即契約債務不履行、妨害名譽就侵權行為
這是一般常見的以刑逼民的訴訟手段。
反過來說,民事的
交通事故即過失傷害、房屋漏水即毁損罪的未必故意、消費借貸即詐欺和背信。

需要向當事人問清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的當事人如駕駛、車主、乘客等等
如果有當事人登記聯單(俗稱報案三聯單)或契約書、借條等佐證資料也一併影印留存。

[參指定期日及開會前之準備]
指定期日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5條:「調解委員會接受當事人之聲請或法院之移付後,應即決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第一項調解期日,應自受理聲請或移付之日起,不得逾十五日。但當事人聲請延期者,得延長十日。」

簡言之,從收到聲請書到第一次調解,時間要在15天內。
但筆者做很難做到,因為光只是寄送開會通知的時間,就會耗去2天,在小所如果身兼多項業務,不可能天天排調解,一星期只能挑一天,筆者是固定排星期二下午,超過4件的話再接著排星期三下午。15天很快就到了。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三十六(定期開庭)法院收受訴狀,於審查其起訴為合法且有管轄權後,應依事件之性質及類型,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或暫不指定期日,先踐行書狀先行程序。
三十七(併寄訴狀)定期開庭時,應將訴狀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或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或被上訴人,並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曾行準備程序者,言詞辯論期日之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
法院的開庭只說要速定期日,並需預留就審期間。
開會前之準備
製作「調解事件一覽表」,並通知調解委員出席。
「調解事件一覽表」類似法院的「庭期表」。

請當事人來開會,要寄發「調解期日通知書」
請委員來開會,要寄發「委員開會通知書」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調解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正式規定是要附「送達證書」,俗稱「回證」,其實就是雙掛號。
筆者對於當事人之通知,以普通掛號郵寄。
對於委員的通知,在line群組發布,有事不能來的委員會發請假。


[肆言詞辯論]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7條
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應有調解委員三人以上出席。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

調解以合議為原則,由一人獨任時須在筆錄記明「兩造同意獨任調解」

會議主席需要在主席欄和委員欄各簽名一次(共計二次),獨任時由獨任委員在主席欄和委員欄各簽名一次。


[伍筆錄記載]
法務部有規定格式的「調解筆錄」。這是調解當下應記載的事項。而「調解書」則是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5條調解成立時作成,實務上是把「調解筆錄」的記載全部COPY到「調解書」,筆者曾經不小心把兩者混爻,但打錯也沒關係。

筆錄比較常見在民刑事的審判紀錄中,用來記載法庭活動。
鄉鎮市調解條例只有在第10、15條規定「言詞聲請筆錄」。
因為法務部只有頒布「聲請調解書」,對於沒有司法機關經驗的承辦,可能不好理解什麼是筆錄,筆錄就是把當事人的言詞陳述紀錄下來,最後押上紀錄人姓名和日期的公文書。
把「聲請調解書」最下面「聲請人:」那一欄,在下面再加一欄「筆錄人:」就是「言詞聲請筆錄」了。

[陸調查證據]
依法務部版的調解通知書附註「三、當事人於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如認為他造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應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並得直接通知他造。於調解期日,並應攜同所舉證人及所用證物到場。」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1條
調解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並得為必要之調查。
調解委員會依本條例處理調解事件,得商請有關機關協助。

按照法務部的解釋【法務部101年3月2日法律字第10000031690號函】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調解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並得為必要之調查。」查該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為調解委員主要在於勸導雙方讓步,以期達成協議,有關認定事實及調查證據,於鄉、鎮、市調解程序中,雖不必過於強調,惟如對事實不明瞭,亦無從擬定協調方案,亦不能否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時須審究事實真相。

筆者的意見:
對於證據的調查和事實的審究,不必過於強調,其實就是可以不用做的意思,通常像交通事故,初判表就夠了,房屋漏水就要請水電或建築師辦理鑑定,但請當事人會後自行接洽。
調解承辦人要注意的是: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3條「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或以任何名義收受報酬。」
筆者不辦勘驗,也絕不收任何費用,曾有當事人聲請整棟住戶要辦理房屋漏水的調解,人數達一、二十位,當事人說想自己出開會通知單的掛號郵資,這當然不行。

[柒調解書]

法院的裁判書,判決正本一次製作30份,裁定20份。大印在法院的書記官長室,不夠自己印自己蓋。
公所調解書用完就是沒了,筆者通當是作6份送法院核定,法院核定後會蓋法院大印,法院抽走2份,一份法院留存,一份送地檢署。回到公所剩4份,公所再抽2份送雙造,最後留在公所卷櫃的只有2份。所以如果當事人較多,最好多作幾份備用。
其實不夠可以作繕本(法務部90年9月3日(90)法律決字第031336號函)。

[捌送達]
正式應使用「送達證書」,送達證書本質上是雙掛號,經費充足的機關應該會有使用,法院是一定用送達證書。

筆者都只用普通掛號,只要能確定寄件可以追查即可。
只要按照聲請人提供的地址寄件,程序即屬完備。對方不收,或是地址不正確,都不關承辦人的事,對造人未到,不管原因是什麼,就發給聲請人不成立證明書。
筆者會直接在調解筆錄上註明,當場製作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交到場人當場收受。

[玖卷宗]
卷宗請依下列順序編訂

調解申請書
調解通知
送達證書
證明文件
調解筆錄
送法院核定函
法院准予核定函
調解書
送達證書

說明:
除了調解筆錄、調解書、送達證書一定要有當事人的簽名或蓋章外,其他的文件都可以由調解秘書製作列印。法院也只有在調解筆錄、調解書的簽章上有欠缺時才會退件。
這份編訂的順序,也反應了調解案件運作的流程,先由申請開始,通知到場,當事人提出關於爭點的相關證明文件,成立後雙方在調解筆錄及調解書上簽名,送法院核定,法定由法官簽名後送回公所,公所再送達雙造,調解程序也可以終結歸檔了。
記得要編頁。

調解卷宗不歸入檔案室,由調解秘書整理歸入調解室存放。保存年限十年。但筆者沒辦過銷毀,保存年限變永久。

[拾調解程序]

[拾壹簡易訴訟程序]

[拾貳小額訴訟程序]

[拾參其他特種程序事件]


=============

法務部頒布的調解文書格式清單
鄉鎮市調解文書用紙印製規格說明.docx
1-調解案件收發登記簿.docx
2-調解進行簿.docx
3-卷宗封面.docx
4-文書目錄.docx
5-聲請調解書.docx
6-委任書.docx
7-調解事件處理單.docx
8-委員開會通知書.docx
9-調解期日通知書.docx
10-函請列席指導函.docx
11-調解事件一覽表.docx
12-調解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docx
13-調解筆錄(單頁).docx
14-調解筆錄(多頁).docx
15-調解書(單頁).docx
16-調解書(多頁).docx
17-報請審核函.docx
18-調解書送達證書.docx
19-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聲請書.docx
20-調解不成立證明書.docx
21-移送偵查書.docx
調解委員名冊(格式).docx
辦理調解事件概況表.docx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