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日 星期一

筆錄案例:夫妻離婚或分居,協調子女的監護權類型

夫妻離婚或分居,協調子女的監護權類型

建議筆錄記載

1.本件事實:某甲某乙原為夫妻,某丙(身份證字號A00000000)為雙造之子女,現為子女事實及法律上關係申請調解。
2.就某丙之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約定由某乙行使。
3.就某丙之扶養部分,某甲同意自民國110年7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某乙新臺幣(下同)2萬元整,至某丙成年之當月為止(含成年之當月),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4.由某甲匯入某乙指定之金融帳戶內(信三銀行西投分行,戶名,帳號)。
5.雙造均同意拋棄其餘民事之請求權並不追究對方之刑事責任。(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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