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31日 星期日

實例:對方同意調解且願意配合,調解的地點在哪_給聲請人版

 實例:對方同意調解且願意配合,調解的地點在哪_給聲請人版

案情:
交通事故,聲請人住桃園,對造人住新北中和,發生地也在新北中和,對造人全責,對造人同意調解且願意配合聲請人。

聲請人至少要跑三次:
第一次:警察局交通隊,取得對方地址。
第二次:到區公所聲請調解,有的縣市接受線上及傳真、郵寄。
第三次:排定日期後,到區公所實際進行調解,簽訂調解書。

如果想在聲請人的所在地(桃園市的某區公所)辦理調解。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一般來講,兩造同意了,該地的調解委員會不會不同意。
所以聲請時一定要表明,對造人也同意在桃園某區調解了。

聲請調解交通事故必備資料:
**當事人登記聯單(影本)
**聲請人一方的駕駛人的身分證正反面、行照(影本)
**聲請人一方的車主的身分證正反面、行照(影本)
**對方的地址(不需要對方的身分證及行照)(寄開會通知用)

建議加附: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影本)
**對方駕駛人和車主的身分證正反面、行照(影本),如果有,也請附上。如果聲請人沒有,調解會開會當天,調解承辦人會向對造人索取。


受害人請列出損失的單據,單據上要有金額,如醫院收據或車廠估價單。並計算總價。
如有強制險或任意險,請當事人自行通知保險人派員出席,調解會不另行通知。

取得對方地址的方法有二
第一,當事人可請警察機關提供,如果現場受理的員警不願提供,可請當事人(一定要當事人本人)向當地警察局交通隊聲請。或依下列第二辦理。
第二,由區公所發函請警察局交通隊提供,發函到警局回函約等待一星期。但此只能請調解會所在縣市的警察局提供,跨縣市函詢會被拒絕。

因為本件發生在中和,所以只能由當事人本人向新北市警察局交通隊聲請。
(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對造地址的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內政部警政署96年6月22日警署交字第0960087774號函。)
可參考交通事故申請系統-內政部警政署:
https://tm2.npa.gov.tw/NM105-505ClientRWD2/TM01A01Q_01.jsp
聲請對方地址應備文件:
**當事人登記聯單
**當事人本人身分證

現場填具「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一般交通隊當天就會給你對方地址。

有聲請人問:可不可以打電話直接問對造人他的地址?對造人自己提供的地址可以嗎?
實務上對造人自己提供的地址很多都怪怪的,收不到,建議以警察局提供的地址比較妥當。
如果警察局提供的地址和對造人自己提供的地址不同,聲請時全部交給公所調解會,請公所兩個都寄。

調解開會當天,再加帶所有當事人(含駕駛、車主、乘客)的印章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