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0日 星期日

選任調解委員

 選任調解委員

111年1月20日收到市政府的提醒公文,本屆調解委員將於今年7月31日到期,要選新委員了。
市府公文要求在5月20日前提報新人選,看似時間充裕,但因為區長還要請示市政府的意見,往往會等到最後一刻,區長才會把人選名單給承辦人,承辦人也才能向地院地檢等函查人選資格是否符合。

詳細流程:
「依OO市調解行政實施要點」
各區公所區長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條之規定,提出擬聘任之加倍人數時,應先將候聘名冊函請臺灣OO地方法院、臺灣OO地方法院檢察署及OO市警察局,查詢有無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四條不得為調解委員之消極資格,將合格人選報送經本府同意後,再由各區函送臺灣OO地方法院及臺灣OO地方法院檢察署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規定之名額後聘任之。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1項「調解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由鄉、鎮、市長遴選鄉、鎮、市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提出加倍人數後,並將其姓名、學歷及經歷等資料,分別函請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資格之規定名額,報縣政府備查後聘任之,任期四年。連任續聘時亦同。」

而最一開始的作業,就是上一份簽。
這是筆者的內簽,供各位參考

主旨:為辦理本區第25屆調解委員會委員聘任乙案,詳如說明,請核示。
說明:
一、依據「OO市調解行政實施要點」第7點、OO市政府111年1月20日民行字第1110000000號辦理。
二、本區本屆調解委員將於今年7月31日到期,OO市政府函請本所於5月20日前完成候聘名冊提報作業。
辦法:
一、請鈞長提出本區調解委員擬聘任之加倍人數。本區可聘人數為9名,其中女性人數不得低於3人。加倍人數為18名,女性人數不得低於6人。
二、再由職擬稿函請臺灣OO地方法院、臺灣OO地方檢察署及OO市警察局,查詢有無鄉鎮市調解條例第4條不得為調解委員之消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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