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8日 星期一

調解文書應該由誰決行?幾層決行?

 調解文書應該由誰決行?幾層決行?
各機關都有分層負責決行表,不一定所有文稿都需要到機關首長決行,其中有所謂「甲章」,放在秘書手上,由秘書代區長決行。
以公所為例,一層為區長,二層為課長,三層為承辦人,其中一層區長又分由區長本人決行,以及由秘書以甲章代區長決行。

調解書的送法院核定函,大都由承辦人決行。

但實務上有送法院核定函不由承辦人決行,而由課長或再往上決行。
筆者剛到公所時,民政課長還把決行權握在手上,筆者曾經遇到過,雙造己簽署的調解書,後來其中一方反悔,找了公所內的長官商談,該長官竟然以其公文決行權,將筆者已由雙造簽署的調解書的公文退件,以調解書有瑕庛為由,要求雙方回來重談。

筆者翻遍各地的公所規定不一致,如果不修法處理,用法律規定把調解書函送法院的決行權放給調解秘書,不懂據理力爭的調解承辦人真不好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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