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0日 星期三

交通事故調解事件的完整記載示範

 交通事故調解事件的完整記載示範:


先從最基本也最簡單的開始
1.事實:民國年月日時分許,在臺北市大安路路00號處,某甲駕車(車號ZZZ-000車主某甲)與某乙駕車(車號XXX-111車主某乙),發生交通事故,致生某甲人身、車輛損害。
2.就某甲人身、車輛損害,某乙同意給付某甲總額新臺幣(下同)元整(給付金額含強制險),某乙同意於民國年月日前給付完畢。
3.雙造均同意拋棄其餘民事之請求權並不追究對方之刑事責任。(以下空白)



說明
本件假設某乙全責,某甲有車損及人傷,某甲某乙均為駕駛兼車主,由某乙賠付某甲,含強制險,一次付清。
基本結構
1.事實2.條件3.拋棄權利
讀過刑事訴訟法的同學應可知道,「刑事訴訟上之告訴權,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之權利,刑事訴訟法既未規定得予捨棄,告訴權人自不得予以捨棄,其縱有捨棄之意思表示,自屬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非字第16號判決)
由於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使受害人喪失刑事告訴權,這也是筆者所知中華民國法律少數可以抛棄刑事告訴權的例外,這也是經由鄉鎮市調解最有價值的地方,所以一定要記載清楚



對收款帳號有特別要求者:
1.事實:民國年月日時分許,在臺北市大安路路00號處,某甲駕車(車號ZZZ-000車主某甲)與某乙駕車(車號XXX-111車主某乙),發生交通事故,致生某甲人身、車輛損害。
2.就某甲人身、車輛損害,某乙同意給付某甲總額新臺幣(下同)元整(給付金額含強制險),某乙同意於民國年月日前匯入某甲指定之金融帳戶內給付完畢。
3.雙造均同意拋棄其餘民事之請求權並不追究對方之刑事責任。(以下空白)


說明
受害人某甲的金融帳戶雖非必要記載,但經常有法官指明要記載,,因為受害人往往不只一個帳號,所以最好加「某甲指定之金融帳戶」等文字。
如果受害人不是指定自己的金融帳戶,而是指定他人的金融帳戶,此種記法也可以用,形成向第三人給付的履行方式(民法第269條)。須注意,雖然也是合法有效的記載,但保險公司通常會要求受害人金融帳戶需與本人名稱一致。

對強制險理賠之溢付有特別要求者:
由某乙賠付某甲,含強制險,如果某乙有強制險的保險公司陪同在場,某乙的賠償金額之總額通常等於或高於保險公司所給付的金額。
例如:約定某乙賠付某甲10萬元,其中保險公司負擔8萬元,某乙自負2萬元。但有一種情況,約定某乙賠付某甲10萬元,含強制險,結果向保險公司請款時,保險公司請審核單據,給付了11萬元,這時候,多出來的1萬元屬於誰,就有爭議了。

建議可擬稿的筆錄如下:
1.事實:民國年月日時分許,在臺北市大安路路00號處,某甲駕車(車號ZZZ-000車主某甲)與某乙駕車(車號XXX-111車主某乙),發生交通事故,致生某甲人身、車輛損害。
2.就某甲人身、車輛損害,某乙同意給付某甲總額新臺幣(下同)元整(給付金額含強制險),某乙同意於民國年月日前給付完畢。
3.給付金額含強制險,日後強制險若經理賠,而強制險法律規定之請求權人獲賠金額超出約定之賠償金額時,溢領部分,雙造約定,無需返還。
4.雙造均同意拋棄其餘民事之請求權並不追究對方之刑事責任。(以下空白)


說明:
強制責任險的基本觀念
保險法第90條「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
保險公司所給付的,都是在代替加害人(即被保險人)填補被害人的損失,因此多付的1萬元仍屬於被害人,由被害人領取比較合理。
如果由加害人(即被保險人)領取,豈不發生,加害人肇事,保險公司替加害人負擔了所有費用,還可以多領1萬元的怪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