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8日 星期一

收到非管轄的聲請書怎麼辦

收到非管轄的聲請書怎麼辦?

聲請人在管轄區內,但是對造人不在管轄區內,甚至根本不知道在哪裡,怎麼辦呢?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行政程序法第17條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正規的處理程序很簡單,聲請書收下,公文轉送管轄之公所調解會即可。


實務上有困難的是,聲請人是本地人,想要就近,還會找里長議員來盧。承辦人當然可以堅持立場,公文移送。
但是筆者都收下照排期日,因為調解書要雙方簽署,不必預設對方一定不會來,來了又願簽,也沒什麼一定要在哪裡調解不可。沒來就發不成立證明書,不成立證明書沒有法律效力,對本案無影響。

最常見的交通,向聲請人說明應向事發地的調解會申請,因為調解會沒辦法跨縣市函請警察局提供對方地址。
如果是房屋漏水,因為調解會也沒辦法跨縣市函請地政事務所提供地籍資料。
所以如果聲請人沒有提供對造人的姓名和地址,交通和房屋漏水會因事實上不可能通知對方來開會,調解會也沒辦法函查對方資料,筆者會直接了當的說沒有辦法。

法院從來不會以欠缺管轄權為由而不予核定。
因此,只有在具有法定管轄權,應受理而不受理的情況,調解承辦的拒絕才會有違法的問題發生。
不應受理而受理,成立很好,功德一件,不成立或對方沒來也沒差,發給一張沒有法律效力的不成立證明書,,對承辦人也沒多大損失(預多損失處理的時間)。
筆者一向是從寬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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