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8日 星期一

每年一次的調解業務視查

 每年上旬會有一次的調解業務視查,地檢署會實地來看各區的調解成果,評價調解績效,決定調解獎金的分配 前三名才有獎金,獎金也不是給調解委員或承辦的個人,只能用在調解業務的推廣和補助。而且年底核定發給獎金,當年就要核銷。
筆者覺得獎金根本是多了一項業務,不如不要。
部定的評分標準:




追加的視察重點:

1、現有調解委員人數若干?
婦女名額有無少於四分之一?
2、調解委員會有無置專任秘書,其資視格是否符合規定?
3、調解委員會除調解委員獨任調解外,有無未經3人以上出席而調解情事?
4、調解委員經通知而不出席調解,有無全年總次數3分之1以上而未予解聘之情形?
5、調解委員聘任並選主席後有否於14日內檢附資料報請管轄法院檢察署備案,其因故解聘者,是否亦照上述規定辦理?
6、獨任調解,是否經兩造當事人同意後,始進行調解?
7、調解事件當事人是否適格?
8、刑事調解事件調解日期自接受聲請之日起,或法院之移付後,有無逾15日?
9、聲請調解事件是否有管轄權?
10、是否有民事事件依其性質(如保全程序)或法律規定(租佃爭議)調解會不得調解,而貿然調解?
11、刑事調解事件是否屬告訴乃論之案件?
12、調解成立時,有無依規定製作調解書?
13、調解成立者,調解書是否於調解成立日起3日內函知鄉鎮市公所,鄉鎮市公所是否於調解成立之10日內函送移付或管轄法院審核?
14、民刑事案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是否仍受理聲請調解?
15、調解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其調解行為有無經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為之?
16、受理調解事件或調解成立時,秘書有否詢明該事件是否在法院審理或地檢署偵查中及案號並即通知法院或地檢署?
17、鄉、鎮、市公所有否在每年1月及7月將前半年辦理調解業務概況,分別報縣(市)政府,地方法院或地方檢察署備查?
18、調解除勘驗費外,有無徵收其他費用或收受報酬?
19、鄉鎮市長及民意代表是否兼任調解委員?
20、調解書內容有無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法院不予核定之情事?
21、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有無於聲請7日內發給之?
22、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調解不成立者,有否因有告訴權之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送檢察官偵辦之情事?
23、調解期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其有成立調解之望者,有無另定調解期日?
24、調解事件相關法令及其他有關資料有否編定卷宗分類集中保管?
調解事件有否按一案一卷之方式編訂卷宗?
25、調解委員會經費編列情形?
26、調解委員會有否利用各種場合宣導調解之功效,以疏減訟源。


然後就是大家排排坐開會,把考核資料陳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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