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0日 星期日

區權人之後手對於前手積欠的管理費,是否負清償義務

 

區權人之後手對於前手積欠的管理費,是否負清償義務

the_grantees_and_the_granting_are_jointly_and_severally_liable_for_the_charges_from_the_management

答案是要。但僅限管理費的部分。

法條如下
民法第826-1條
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實務見解:
按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人間,就建物之共有部分,亦為分別共有關係,法院拍賣債務人所有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時,自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故債務人如有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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