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0日 星期日

未投保強制險,且無肇責之一方,將來會不會遭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求償

 未投保強制險,且無肇責之一方,將來會不會遭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求償

關於未投保強制險,且無肇責之一方,將來會不會遭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求償,小弟查到的資料如下,請各位委員參考,感恩~~


https://www.mvacf.org.tw/Law/More/19fcdedf2bca493c9660f1d670dd547a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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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問與答
更新日期:2021-10-26
網頁下方PDF檔,第26頁
5.問:甲、乙開汽車發生追撞並均受傷,經鑑定甲有過失,乙無過失,依本法,誰是加害人?誰是受害人?甲乙是否都可以依本法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答:
依本法的有關定義,就甲的受傷而言,甲是受害人,乙是加害人;就乙的受傷而言,乙是受害人,甲是加害人。
依本法第七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所以本案雖僅甲有過失,但甲、乙都可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或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若甲、乙所開的汽車都沒有投保本保險,則甲、乙均可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但該基金給付乙之補償金,將會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向甲求償。至於該基金給付甲之補償金,因乙無肇責,無須向乙求償。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V,100%2c%e8%a8%b4%2c1267%2c20120110%2c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26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被   告 楊勝傑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柒拾元由原告負擔。
六、綜上所述,被告就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既無肇事因素,即無故意或過失,自不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代位求償權,須以加害人具有故意或過失需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提,故原告依據該條項規定向被告代位求償129萬80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V,103%2c%e8%a8%b4%2c1541%2c20140813%2c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54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被   告 陳李阿碧
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件應審酌原告主張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代位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642,490元,有無理由?
(二)3、..略
可見被告因陳有讓突然跳上車,反應不及,受驚嚇導致機車衝撞到圍籬,被告應無過失可言。原告主張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代位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642,490元,並無理由。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TDV,101%2c%e8%a8%b4%2c88%2c20121112%2c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8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被   告 葉瑞生
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三、而被告對系爭車禍事故之發生既無過失,業如前述,則被告在系爭車禍事故中、即難謂係對林駿伯有侵權行為之加害人,據此,對請求權人林榮俊、李素敏並無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任甚明。即原告對林榮俊、李素敏補償後,既無可代位林榮俊、李素敏得行使之「請求權」可言,故原告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代位行使林榮俊、李素敏對被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2條第1項、第194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併求為判決:如其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為昭然。至於被告對系爭車禍事故既無過失,則兩造所限縮第三點有關被告應賠償數額之爭點,自無再斟酌之必要,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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