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9日 星期六

調解委員未到場

 

調解委員未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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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搞笑的案例,調解時,調解委員黃某沒有在場,是他兒子在場,當事人又打電話給另一位調解委員陳某確認是否可以,陳某說可以,調解的地點也不在公所,短短的判決,吐曹點滿多的,特別收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21號民事判決(91年11月26日)
經查,原告主張本件調解並未經調解委員出席調解之事實,為被告所自認,堪認為真實。至被告雖辯稱調解委員之子黃良光之子黃博麟在場云 云,然由系爭調解書觀之,黃博麟並未非彰化縣芳苑鄉調解委員會之調解委員,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亦稱:「我們是十月十一日調解的,他們拜託我們申請調解的,調解委員雖沒有到我家,但是在三點四十一分時,我有打電話給調解委員陳木火,他問我說好了沒有,我說好了,他說那叫秘書來寫一寫就好了,而且他說一個月內,如果原告還有意見,可以異議……」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筆錄),足認本件調解事件確未經調解委員出席調解甚明。是本件既未經調解委員依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調解,自不得謂已經調解成立,縱原告曾在調解書上簽名,並同意給付被告八十萬元,亦僅能認定兩造已成立和解,尚不能認系爭調解書已具鄉鎮市調解條例所定效力。從而,原告主張本件未經調解,依鄉鎮市 調解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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