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1日 星期一

勞務契約的清潔範圍有爭議,是否適合走公所調解?

ptt提問:
勞務契約的清潔範圍有爭議,是否適合走公所調解?
有些簡單的財物勞務契約,如果有類此簡單的認知差異,適合走公所調解嗎?

狀況簡單,不代表文字記載簡單,更不代表雙方意見簡單。
以勞務契約的清潔範圍為例,雙方應成立僱傭契約,清潔範圍一般會先用文字列舉,再概括。例如「清潔圍範為二樓辦公室地面及廁所,辦公桌面,垃圾桶及資源回收桶,及其他清潔事項」。
清理勞務通常會有彈性。包不包括窗戶?包不包括階梯?可不可以支援三樓?二樓地板面積是多少?可否附平面圖?
只要是民事都可以調解。但真想節省時間,最好在會前先搓商,取得文字化的基本共識,再來調解會具體記載調解書。

就調解承辦而言,最大的困擾是當場筆錄不一定打得出來,可能會有遺漏。筆者會先向當事人索取原契約的文檔,預備修改。
如果當事人願意提供會前搓商的文檔,就更好了,可以現場複製貼上,轉記成調解書的一部分。

原來的問題言明「勞務契約」,而不用僱傭契約或勞動契約。表示這可能是公務機關和廠商的採購契約。採購契約在司法實務上的定性通常是承攬契約,因為機關和清潔人員間形式上沒有指揮監督關係,機關是和廠商簽約,機關可以主張適用民法189條定作人免責規定。

採購契約筆者建議走採購法調解仲裁等程序比較適合。
採購法調解仲裁都不想走,還有契約變更,都不用上調解會或法院。
如果是為了省錢(採購法的調解仲裁都要繳上萬元的規費),也可以走公所調解,但請機關代表的一方,請事先簽准取得首長的委任書,蓋用機關大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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