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0日 星期日

問題:交通事故含強制險應如何記載?

問題:交通事故含強制險應如何記載?

一開始,我是用院訂版本,只需要記戴含不含強制險即可
依司法院編訂的「民事調解事件導引手冊」106年8月版第152頁:
各式車禍事件調解筆錄之參考例稿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元(含/ 不含強制險保險金)。由相對人於調解成立時當場給付予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收受無訛。(簽名: )

相對人願於○年○月○日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元(含/ 不含強制險保險金)(給付方法:由相對人逕行匯款至如附件所示聲請人指定之帳戶中)。
(二)兩造就系爭交通事故所生之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但有法官認為:
「不予核定理由:兩造約定賠償金額包含強制險理賠,卻由聲請人給付全部賠償金額,日後強制險若經理賠,相對人獲賠金額將超出約定之賠償金額,則溢領部分應否返還,徒生爭執。」

於是在後來的調解書上,我加了這句話:
「給付金額含強制險,日後強制險若經理賠,而強制險法律規定之請求權人獲賠金額超出約定之賠償金額時,溢領部分,雙造約定,無需返還。」

然後法官分別以下面的理由駁回:
「不予核定理由:調解內容第二項意義不明,難以確認兩造約定真義。」
「不予核定理由:本件調解成立內容,聲請人應於111年2月11日前給付餘款,惟又約定包括調解成立翌日以後之強制險理賠金額,第四點又約定溢領部分無需返還,則強制險何時理賠,似有可能影響聲請人給付義務之內容,易生爭議。」

雖然,我記的方式不一定正確,但法官長期以來,只在公文中批示「這樣記是錯的」,卻沒在公文中明示「怎麼記才是對的」,經常讓調解的記載要揣測法官的心意,一間法院有三、四十位法官,每個法官法律或心證意見不同,。


下面是駁回的公文和當時的調解書記法,如果有專業鄉民可以提供可以符合這三位法官的記載方法,小弟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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