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9日 星期六

筆錄記錯了怎麼辦

 

筆錄記錯了怎麼辦

In_case_of_the_mistakes_in_the_mediation_agreement

答案:更正後再送法院核定。

感覺像廢話,不過筆者曾有把當事人名字或身分證字號打錯,以致當事人聲請強制執行時被駁回。筆者直接以行政處分公函的方式更正,請當事人附在原調解書後一併送請法院強執,雙造沒意見,法院的民事執行處也受理了強制執行的聲請。
可以想見,如果實務上有其他調解秘書也採取了筆者函文更正的方法,而且當事人和法院都認可,也不會有調解會再函詢法務部等後續了,於是此一方法只能手把手的流通,不會見諸正式文字了。


【法務部97年6月17日法律決字第0970014918號函】
關於調解筆錄及調解書中有關當事人間原因(事實)之記載,其更正應否送請法院核定乙案: 旨揭疑義,前經本部多次函請司法院秘書長惠示卓見,並經司法院秘書長79年10月29日(79)廳民一字第914號函、90年11月9日(90)秘台廳民一字第25724號函、92年6月12日(92)秘台廳民三字第14341號函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所作成,如其內容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查明確有誤寫、誤算或類此情形之顯然錯誤,經其更正後不影響當事人間原成立之調解內容者,調解委員會自得將錯誤部分之更正內容記載於調解書。又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3條(現行條文第26條)第1項規定,調解書應經管轄法院審核,更正後之調解書亦應送請法院審核,法院對於該更正後調解書之審核,仍依同條例第23條(現行條文第26條)第2項、第3項規定辦理。」在案。參酌上開司法院秘書長意見,並鑑於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以及基於尊重法院職權起見,調解筆錄及調解書於送請法院核定後,如其記載內容(包括原因事實與調解內容)有誤而需更正者,仍應再次送請法院核定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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