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5日 星期一

如何拒絕代為聯絡?(橋時間)

 如何拒絕代為聯絡?

站在行政上的立場,調解承辦只要把開會通知單寄發即可,其他都是多做的。

當事人想要請公所協調調解的時間,如何拒絕?
這很常見到原訂期日通知已寄出,但某一方當天沒有空,打電話來說要改期。
或是聲請人來聲請調解,請公所承辦協助聯絡對方,想要約雙方都可以到的時間。
從職業道德面來說,只要雙方有進行調解的意願,筆者都會把雙方電話打打看約時間,讓雙方都有機會到場。
但身為基層身兼數業務,人性本懶,我排什麼時間就是什麼時間,要來不來隨你,該怎麼拒絕呢?

拒絕的法律上理由是,開會通知單要以民事訴訟法上送達的方式為之。而送達,一定是紙本。
調解承辦沒有義務幫你打電話,我會開時間給你們,但你們請自行協調可以的時間。
筆者一般會看雙方調解的意願,來決定要不要幫雙方橋時間,這實在沒有一勞永逸的方法。
有時候花力氣拒絕幫忙橋時間,反而會花上更多的精力。

「公所可以的調解時間有:7月5日下午、7月12日下午、7月19日下午,請你們自行協調可以的時間」
「都不行嗎?那就沒辦法了,我時間照排,有來的我發給你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開會通知依規定應以紙本送達,我沒有辦法打電話」
「來公所調解是免費的,但請你們至少要付出時間成本,請假過來開會,我時間沒辦法改。」
「好好好,我打電話問對方看看,但不保證聯絡得到喔。(其實根本沒打,這是萬用招)」
以上說辭,請選用..

有人提出的方法:
「開會通知書上附記寫明,若想更改時間,請當事人先行協調,再聯絡本調解會。」
不過因為當事人開的時間我不一定可以,萬一他們約在星期六日或晚上怎麼辦?所以我沒有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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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5條
調解委員會接受當事人之聲請或法院之移付後,應即決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
前項由當事人聲請者,調解委員會並應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繕本一併送達他造;法院移付者,法院應將兩造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之書狀影本移送調解委員會。
第一項調解期日,應自受理聲請或移付之日起,不得逾十五日。但當事人聲請延期者,得延長十日。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
調解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35條
送達,除別有規定外,付與該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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