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的編訂
compiling_the_folders
民調卷宗請依下列順序編訂
- 調解申請書
- 調解通知
- 送達證書
- 證明文件
- 調解筆錄
- 送法院核定函
- 法院准予核定函
- 調解書
- 送達證書
除了調解筆錄、調解書、送達證書一定要有當事人的簽名或蓋章外,其他的文件都可以由調解秘書製作列印。法院也只有在調解筆錄、調解書的簽章上有欠缺時才會退件。
這份編訂的順序,也反應了調解案件運作的流程,先由申請開始,通知到場,當事人提出關於爭點的相關證明文件,成立後雙方在調解筆錄及調解書上簽名,送法院核定,法定由法官簽名後送回公所,公所再送達雙造,調解程序也可以終結歸檔了。
沒有成立時卷宗編訂的順序
- 調解申請書
- 調解通知
- 送達證書
- 證明文件
- 調解筆錄
- 不成立證明書
刑調卷宗請依下列順序編訂
- 地檢署轉介函
- 調解申請書
- 調解通知
- 送達證書
- 證明文件
- 撤回告訴狀
- 調解筆錄
- 復地檢署函
- 送法院核定函
- 法院准予核定函
- 調解書
- 送達證書
刑調不成立時請依下列順序編訂
- 地檢署轉介函
- 調解申請書
- 調解通知
- 送達證書
- 證明文件
- 調解筆錄
- 復地檢署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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