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的記法
基本版本:
雙造同意以分期方式給付:自民國?年?月起,按月於每月?日前給付?元整(最末期應給付之金額為未清償之餘額),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先付一部分版本:
對造人當場給付聲請人?元整,由聲請人當場收受無訛。
其餘?元整,自民國?年?月起,按月於每月?日前給付?元整(最末期應給付之金額為未清償之餘額),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說明:
過去筆者在記分期付款時,都要算從某年月到某年月,譬如
1.對造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1萬5千元整(含強制險)。
2.雙造同意以分期方式給付:自民國110年2月起至民國111年2月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1萬元整,民國111年3月應給付1萬5千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要算零數、還要計期數,很容易算錯,後來發現法院判決很多都用「最末期應給付之金額為未清償之餘額,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簡單易懂。
2022年7月19日 星期二
分期付款的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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