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9日 星期六

家事案件可以成立鄉鎮市調解

家事案件可以成立鄉鎮市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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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實務上的審判系統,除了刑事、行政案件外,其他都是歸入民事,所以醫事、商事、海事、家事,都是民事,家事事件當然可以成立民事調解。

但請注意以下案件不得受理:
離婚、否認婚生子女、監護人之選定或改定、收養、拋棄繼承權、票據遺失作廢、耕地租佃爭議……等事件,因依其性質或其他法規之規定,並不在調解委員會可受理調解的範圍。
出自法務部出版的「鄉鎮市調解常見問答手冊」109年12月版,第3頁

法院曾表示:「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應經法院調解,故不予核定。」
家事事件法第23條
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這個駁回理由太籠統了。由此也可以看出法院見解的不穩定性。
筆者有幾件家事類的調解,法院都予以核定。


另外請參考,司法院發布的「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伍、報結
甲、家事訴訟事件
十七、第一審家事通常及簡易訴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七)調解成立:依家事事件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案件繫屬中移付調解成立;或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移付鄉鎮市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

調解事件法院不予核定理由案例選輯(101年至106年)
出版日期:初版中華民國107年12月第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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