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9日 星期六

調解書弄丟了,沒文件聲請強制執行了怎麼辦

調解書弄丟了,沒文件聲請強制執行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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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原調解會製作繕本

筆者製作調解書,正本原則上6份,法院核定後會抽二份,一份法院自留,一份送地檢署,回到公所剩四份,公所再送雙造(法院習稱兩造,調解會稱雙造,不知為何有此區別)各一份,公所留存二份。所以有時會發生調解書弄丟,找不到正本聲請強執的情況,此時,可請原調解會製作繕本,交付申請人,用以聲請強制執行。

正本到底要作幾份這在鄉鎮市調解法令解釋彙編和辦理民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都沒有規定,純看承辦情況而定。法院裁判書的正本由書記官製作,筆者曾在地院擔任過書記官,印象中,民事判決正本30份,刑事20份,裁定10份,法院裁判書要送的人太多了,不夠再補作,法院可以自己印。但在調解會的調解書,一定要有當事人的簽名或蓋章,調解會的正本發完沒了就是沒了,調解會至少自己要保留一份,所以偶爾會有份數不足的煩惱。


【法務部90年9月3日(90)法律決字第031336號函】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第1項)。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與法令無牴觸者,應由推事(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第2項)。」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聲請成立之調解,並經法院核定者,該核定之原管轄法院存有相關案卷。本案當事人遺失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正本,如因辦理民事強制執行所需,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44條第1項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13條規定,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與正本相同內容之繕本,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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